所以可以體現在期貨投資收益賬戶,也可以通過設置期貨下的二級科目持倉損益來體現,與已實現的期貨投資損益不同。
擴展數據
財政部[1997]44號《商品期貨交易財務管理暫行規定》中明確規定:“浮動盈虧,也稱持倉盈虧,是指根據合約初始成交價和結算日結算價計算的潛在盈虧。”關於浮動盈虧有以下規定:交易所“不得將會員的浮動盈虧作為新開倉所需保證金計算”;期貨經紀機構應當根據客戶的浮動損益,按日調整客戶保證金存款賬戶的金額。
客戶的浮動利潤不得計算為開立新頭寸所需的保證金”;期貨投資企業“尚未進行反向交易買入或賣出期貨合約,因期貨市場價格波動形成浮動損益。"
企業應根據期貨經紀機構或期貨交易所出具的浮動損益清單和資金結算單,調整保證金賬戶金額,並據此設立待處理財產損失溢額專用賬戶,不計入當期損益,但應在年度財務報告中說明“浮動損失不能提前計入當期損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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