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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債期貨交易的國債期貨交易的特點

1.國債期貨交易的成交與交割具有不同步性。在期貨交易中,成交與最終的交割是分開來的,這壹點與現貨交易的成交後即進行錢券交收兩清的交易方式有明顯的不同。國債期貨交易的成交與交割的時間間隔,壹般是以月為單位計算的,或者是以每年特定的某幾個日期作為交割日。從這種成交與交割分離的情況來看,國債期貨交易與國債遠期交易有諸多相似的地方,即均是在未來的某壹特定時間買賣雙方按照預先規定的價格和數量進行錢券交收的。其實,國債期貨交易本來就是在國債遠期交易的基礎上發展起來的交易方式。不過,國債期貨交易在技術性、復雜性以及規範性等方面都要遠遠高於國債遠期交易。

2.國債期貨交易必須在指定的交易場所進行交易。國債期貨交易是壹種規範化的交易,通常是在證券交易所或者期貨交易所進行的,不允許在場外或私下裏進行交易,不允許私自對沖。交易所是期貨交易的中介,它不僅為交易雙方提供交易場所,而且還要制定、頒布有關交易的各項規章制度以保證交易的有序進行。更為重要的是,它還是期貨交易中所有買方的對手賣方,同時又是所有賣方的對手買方,即期貨表現為投資者與交易所之間簽訂契約。這壹點也是國債期貨交易與國債遠期交易所不同的地方,國債的遠期交易可以是投資者之間直接簽訂買賣合同,而且買賣雙方也可以在場外自行交易。

3.國債期貨交易的標的具有雙重的意義。國債期貨交易的標的的雙重意義是指:首先,國債期貨交易的標的是國債券。因為,國債期貨交易如果到期交割的話,其交割的對象是政府實際發行的國債券,而非其他什麽債券。其次,國債期貨交易的標的實際上是標準的期貨交易合約(至少首次交易是這樣),因為交易雙方買賣的是標準的期貨合約。因此,我們可以這樣理解:國債期貨交易的對象是標準的國債期貨合約,而期貨合約規定的用於交割的交割物是具體的國債券。而標準的國債期貨合約與實際的國債券是完全不同的。體現在:壹方面,標準的國債期貨合約本身並不是政府的債務,只是它所規定的交易物是政府發行的國債。另壹方面,標準的國債期貨合約具有不可分割性。它所載明的國債數量、交割期限、買賣的價格等都是事先確定好了,不能分拆的。投資者只能壹次性地買賣這份合約,而不能將其分解為若幹份。

4.國債期貨交易實行的是保證金交易(亦稱杠桿交易)。在國債交易中,投資者壹般僅僅只要交付很少的保證金,就可以買賣壹份國債期貨合約,而這份國債期貨合約所規定的到時交割的國債數量則相對較大。國債期貨合約規定的面值除以保證金的數值就是國債期貨交易的放大倍數。例如,我國以前開展的國債期貨交易中,當時上海證券交易所曾規定非會員公司投資者每買賣壹份國債期貨合約僅需要交納500元的保證金(至於會員則要求的保證金數額更低,甚至可以透支,這也是後來釀成震驚中外的“3·27”風波的重要原因之壹),而當時上海證券交易所規定的壹個國債期貨合約的面值是20,000元,於是放大了40倍。正因為國債期貨交易屬於杠桿交易,具有放大風險和收益的功能,所以,其可能發生的盈虧壹般都比較大,屬於典型的高風險交易品種。也正因為如此,所以,國債期貨交易壹般實行無負債的每日結算制度,以便控制風險,即投資者的盈虧每天交易結束後都要結算出來,出現盈利投資者可以提取出來另作他用,出現虧損的話,投資者則必須在限定的時間之前補足。

5.國債期貨交易壹般很少發生最終的實物交割。由於國債期貨買賣的是標準的期貨合約,而且其成交與交割不同步,因此,大多數的國債期貨投資者在交割之前往往已經作了壹個與原先買賣交易相反但數量相同的交易,這樣也就結束了原先的期貨合同,最終的盈虧則表現為兩次交易的價差上。這壹點也是國債期貨交易與國債遠期交易不同的地方。國債遠期交易到交割日時,買賣雙方壹般是要按照事先確定好了的價格進行錢券交收的。此外,在國債期貨交易中,投資者即可以選擇先買後賣,也可以選擇先賣後買。而在國債現貨交易中,除了信用交易外,只能是先買後賣。

6.國債期貨交易是壹種風險遠大於現貨交易的金融衍生交易。由於國債期貨交易實行的保證金交易,在正式交割或者結算之前,投資者僅僅只需要交納少量的保證金。所以,其蘊含的風險和可能的獲利都是巨大的(即其交易具有放大風險或者收益的特點)。投資者稍有不慎,即可能被強行平倉掃地出門,而不是像現實交易那樣,即使套牢,只要不割肉,還是有扭虧為盈的可能的。而期貨交易是有時間約束的,過了交割日,就是廢紙壹張了。這也是為什麽期貨交易有壹定資金門檻的重要原因之壹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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