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期權是上市公司給予企業高級管理人員和技術骨幹在壹定期限內以壹種事先約定的價格購買公司普通股的權利。
股票期權是壹種不同於職工股的嶄新激勵機制,它能有效地把企業高級人才與其自身利益很好地結合起來。
股票期權的行使會增加公司的所有者權益。是由持有者向公司購買未發行在外的流通股,即是直接從公司購買而非從二級市場購買。
股票期權作為企業管理中壹種激勵手段源於上世紀50年代的美國,70-80年代走向成熟,為西方大多數公眾企業所采用。中國的股票期權計劃始於上世紀末,曾出現了上海儀電模式、武漢模式及貝嶺模式等多種版本,但都是處於政策不規範前提下的摸索階段,直到2005年12月31日,中國證監會頒布了《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試行)》,我國的股權激勵特別是實施股票期權計劃的稅收制度和會計制度才有章可循,有力的推動了我國股票期權計劃的發展。
股票期權指買方在交付了期權費後即取得在合約規定的到期日或到期日以後按協議價買入或賣出壹定數量相關股票的權利。是對員工進行激勵的眾多方法之壹,屬於長期激勵的範疇。
期權是壹種能在未來特定時間以特定價格買進或賣出壹定數量的特定資產的權利。
期權交易是壹種權利的交易。在期貨期權交易中,期權買方在支付了壹筆費用(權利金)之後,獲得了期權合約賦予的、在合約規定時間,按事先確定的價格(執行價格)向期權賣方買進或賣出壹定數量期貨合約的權利。期權賣方在收取期權買方所支付的權利金之後,在合約規定時間,只要期權買方要求行使其權利,期權賣方必須無條件地履行期權合約規定的義務。在期貨交易中,買賣雙方擁有有對等的權利和義務。與此不同,期權交易中的買賣雙方權利和義務不對等。買方支付權利金後,有執行和不執行的權利而非義務;賣方收到權利金,無論市場情況如何不利,壹旦買方提出執行,則負有履行期權合約規定之義務而無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