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是會計準則中的規定,也是采用套期會計的前提。企業會計準則給出了兩個具體條件:第壹,該套期預計將在指定期間內高度有效地抵銷套期風險導致的公允價值或現金流量的變動;第二,套期的實際抵銷結果在80%-125%的範圍內。例如,企業套期的實際結果是套期工具公允價值導致的損失為654.38+0.2萬元,而被套期項目公允價值變動導致的收益為654.38+0.0萬元。兩者相互抵消的程度可計算如下:654.38+0.20/654.38+0.000,即654.38+0.20%;或100/120,或83.3%。根據上述定義,套期最大損失應為套期項目利潤的125%。
Ps有人提出套期有效性的確定是80%-125%,限制了企業對套期會計的使用。有專家建議取消這壹量化標準,參考國外標準,考慮現貨和期貨的綜合收益。
妳的問題太好了,我以前從來沒有想到過。歡迎以後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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