綜合風險評級
2015年試運行、2016年正式上線的第二代償付能力監管系統(償二代),自2017年9月二期工程啟動以來,已修訂形成20個償二代監管規則修訂稿(征求意見稿),正在征求行業意見。
目前的償二代是“三足鼎立”的監管框架,共有17條監管規則。券商中國獲悉,第二次修訂項目不僅對現有的17規則進行了全面修訂,還新增了3項監管規則,分別是規則7《市場風險與信用風險的穿透計量》、規則14《資本規劃》和規則20《勞氏(中國)》,共形成20項第二代骨幹技術標準。
這次修訂涉及第壹、第二和第三支柱。例如,就第壹個支柱的量化資本要求而言,資本的確認和投資風險的衡量更加嚴格。
對於外界而言,觀察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的直觀變化在於對第二支柱的定性監管。保險公司的綜合風險評級(IRR)將在目前ABCD四大類的基礎上進行細化,其中A類和B類又細分為六個子類,分別為AAA、AA、A、BBB、BB和B。這將進壹步提高區分度,更科學地反映保險公司的實際風險。根據5438+10月發布的《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管理規定》,綜合風險評級也是確定保險公司償付能力是否達標的指標之壹。
綜合風險評級A和B又細分為6個子類別。
券商中國獲得的征求意見稿顯示,償二代監管規則修訂內容涵蓋第壹、第二、第三支柱,其中第二支柱定性監管要求最直觀的變化在於IRR的細化。
綜合風險評級即分類監管,是中國銀監會以風險為導向,對保險公司的固有風險和控制風險進行綜合分析和評估,根據其償付能力風險將其劃分為不同的監管類別,並采取相應的監管政策或措施的監管活動。
目前,根據保險公司的償付能力風險,綜合風險評級分為A類、B類、C類和D類四個監管類別,其中A類和B類符合償付能力標準,C類和D類不符合標準。
此次修訂,細化了綜合風險評級。A類和B類再細分為AAA、AA、A和BBB、BB和B三個子類,償付能力不達標的c類和d類保持不變。具體來說:
A類公司是指償付能力充足率達標,經營風險、戰略風險、聲譽風險和流動性風險較小的公司。根據具體風險,A類公司細分為AAA級公司、AA級公司和A類公司。
B類公司是指償付能力充足率達標,經營風險、戰略風險、聲譽風險和流動性風險相對較小的公司。B類公司根據具體風險細分為BBB公司、BB公司、B公司。
C類公司是指償付能力充足率不達標,或者償付能力充足率達標,但操作風險、戰略風險、聲譽風險、流動性風險中的壹種或幾種風險較高的公司。
D類公司是指償付能力充足率不達標,或償付能力充足率達標,但其中壹類或幾類風險在操作風險、戰略風險、聲譽風險、流動性風險中較為嚴重的公司。
值得壹提的是,將於今年3月1實施的《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管理規定》已將“綜合風險評級”納入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監管指標。只有滿足核心償付能力充足率不低於50%、綜合償付能力充足率不低於100%、綜合風險評級為B級及以上要求的保險公司,才被視為償付能力合格公司。
這意味著償付能力達標的公司所面臨的綜合風險,過去只能用A類和B類來區分,償二代後有望進壹步提高到AAA、AA、A和BBB、BB、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