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違反國家規定,有下列非法經營行為之壹,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壹)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專營、專賣物品或者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的;
(二)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準文件的;
(三)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非法經營證券、期貨、保險業務的,或者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的;
(四)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
《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對未取得煙花爆竹安全生產許可證的單位和個人擅自生產、銷售煙花爆竹產品,或者向未取得煙花爆竹安全生產許可證的單位和個人銷售黑火藥、煙火藥、導火索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生產經營活動,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沒收違法生產經營的物品和違法所得。未經許可,擅自公路運輸煙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門責令停止非法運輸活動,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沒收非法運輸的物品和違法所得。非法生產、經營、運輸煙花爆竹,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