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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經營煙花爆竹司法解釋

法律分析:(壹)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專營、專賣物品或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的;

(二)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準文件;

(三)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非法經營證券、期貨或者保險業務的,或者非法從事資金結算業務的;

(四)從事其他非法經營活動,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行為。

而煙花爆竹正是上述第(壹)項規定的國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專營、專賣物品或其他限制買賣物品中的壹種,經營煙花爆竹需要取得煙花爆竹經營(零售)許可證,因此非法經營煙花爆竹可構成該罪。

法律依據:《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 第三十六條 對未取得煙花爆竹安全生產許可證的單位和個人擅自生產、銷售煙花爆竹產品,或者向未取得煙花爆竹安全生產許可證的單位和個人銷售黑火藥、煙火藥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生產經營活動,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沒收違法生產經營的物品和違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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