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經營加油卡屬於非法經營罪。量刑標準如下:
根據《中國人民***和國刑法》規定:
第二百二十五條 違反國家規定,有下列非法經營行為之壹,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壹)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專營、專賣物品或者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的;?
(二)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準文件的;
(三)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非法經營證券、期貨、保險業務的,或者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的;
(四)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
擴展資料:
案例:技術男利用職權虛充700萬加油卡?獲刑14年半
清華大學計算機系碩士畢業,壹手創辦北京博銳盛信息技術有限公司並擔任總經理的男子顧某,利用其管理中石油加油卡數據庫的便利,為千余張加油卡非法充值近700萬元,並將之以9.5折倒賣給黃牛獲利。昨天記者獲悉,市壹中院終審以盜竊罪,判處顧某有期徒刑14年半。
清華碩士編程私充加油卡
今年38歲的男子顧某,清華大學計算機系碩士畢業,畢業後其創立了北京博銳盛信息技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博銳盛公司)。
壹審審理查明,2010年10月,顧某所在的博銳盛公司承接了原北京捷德智能卡系統有限公司(後更名為“捷德(中國)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負責的中石油加油站管理系統實施項目部分工作,顧某作為卡軟件系統構架師負責該系統的研發工作。
2011年至2012年,顧某先後在海澱區金碼大廈、昌平區沙河鎮中國石油創新基地B1樓項目組所在地,多次使用私自編寫的程序,對其事先購買的上千張中國石油昆侖加油卡進行非法充值,後又倒賣上述加油卡牟利。經核算,其非法充值***計人民幣699萬余元。
2013年12月18日,被害單位向公安機報案。次日,顧某主動向公安機關投案。案發後,顧某及其家屬已向被害單位下屬的中國石油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規劃總院退賠人民幣700萬元,被害單位對顧某的行為表示諒解。
稱為給員工發工資盜竊
受審時,顧某辯稱,他之所以這麽做,是因當時項目延期嚴重,捷德公司壹直沒有給博銳盛公司結算項目款,導致他無力支付公司在該項目工作人員的費用。
“因此我就想了這個辦法弄點錢。我有數據庫的用戶名和密碼,可以進入加油卡系統。”顧某說,他將盜竊錢款中的200多萬用於給員工發工資。
顧某稱,他第壹次修改數據是在2011年8月,當時他在成都市中石油的壹個加油站購買了壹張不記名的加油卡並充值300元。
隨後拿到中石油公司加油卡項目系統現場,用筆記本連入加油卡充值系統,運行事先編好的程序,對該加油卡充值2000元,並將數據庫中同壹時間、地點、相同金額的充值記錄刪除。最後再將這些加油卡以9.5折的價格賣給黃牛。
公訴人介紹,顧某負責整個中石油加油卡的項目構架,該項目會有不同小組,負責卡充值、刷卡、財務對接等。顧某是總的協調負責人,對所有項目組都很了解,所以知道怎樣充值。
壹審法院認為,顧某已構成盜竊罪,並判處其有期徒刑14年6個月,剝奪政治權利4年,並處罰金人民幣15萬元。顧某以量刑過重為由上訴後,壹中院日前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