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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礙經營罪的認定

妨礙經營生產罪的認定:

(壹)造成公私財物損失五千元以上的;

(二)破壞生產經營三次以上的;

(三)糾集三人以上公然破壞生產經營的;

(四)其他破壞生產經營應予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

破壞生產經營罪,是指出於泄憤報復或者其他個人目的,毀壞機器設備、殘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壞生產經營的行為。行為對象是與生產經營有關的生產資料、生產工具、生產對象等。破壞的必須是在生產中使用的機器設備。如果破壞的是倉庫中尚未投人使用或者已經廢棄不用的設備,則不構成本罪,但可以構成故意毀壞財物罪。殘害耕畜的,構成本罪;殘害肉用畜的,壹般構成故意毀壞財物罪。其他方法,是指這兩種方法之外的足以使生產經營不能正常進行或者使已進行的生產經營歸於無效的方法。例如,切斷電源,制造停電事故;偷改設計圖紙,導致質量事故;毀壞種子或者禾苗;堵塞銷售渠道;以極低的價格賤賣公司產品、股票、債券等。以特定的危險方法破壞生產經營,危害公***安全的,以放火罪、爆炸罪等論處。以破壞特定對象達到破壞生產經營的目的,危害公***安全的,以破壞交通工具罪、破壞電力設備罪等論處。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刑法》

第二百七十六條 破壞生產經營罪由於泄憤報復或者其他個人目的,毀壞機器設備、殘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壞生產經營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七十六條之壹 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以轉移財產、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數額較大,經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有前兩款行為,尚未造成嚴重後果,在提起公訴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並依法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第二百二十五條 非法經營罪:違反國家規定,有下列非法經營行為之壹,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壹)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專營、專賣物品或者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的;

(二)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準文件的;

(三)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非法經營證券、期貨、保險業務的,或者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的;

(四)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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