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廢汽車所有人或者個人應當及時到公安機關辦理機動車報廢手續,公安機關應當在受理當日向報廢汽車所有人或者個人出具機動車報廢證明,並告知其將報廢汽車交售給報廢汽車回收企業。
各類機動車輛的使用年限如下:
(壹)小型和微型出租車使用8年,中型出租車使用10年,大型出租車使用12年。
(2)租賃小客車已使用15年。
(3)小型客車使用10年,中型客車使用12年,大型客車使用15年。
(4)公交客車已使用13年。
(5)其他小型和微型客車使用10年,大中型客車使用15年。
(6)專用校車使用15年。
(七)大中型非營運客車(大型汽車除外)使用年限為20年。
(8)三輪汽車和單缸發動機低速貨車使用9年,多缸發動機低速貨車和微型貨車使用12年,危險品運輸貨車使用10年,其他貨車(包括半掛牽引車和全掛牽引車)使用15年。
(9)具有載貨功能的特種作業車輛使用年限15年,不具有載貨功能的特種作業車輛使用年限30年。
(10)全掛車和危險品運輸半掛車使用10年,集裝箱半掛車使用20年,其他半掛車使用15年。
(十壹)摩托車使用12年,其他摩托車使用1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