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保證金制度.
當買賣雙方成交後,交易所按持倉合約價值的壹定比率收取交易保證金,鋁的交易保證金最低收取標準在期貨合約中規定,交易所根據某壹期貨合約上市運行的不同階段和持倉的不同數量(即從該合約新上市掛牌之日起至最後交易日止)制定不同的交易保證金收取標準,具體以上海期貨交易所最新通知為準。
交易過程中,當某壹期貨合約持倉量達到某壹級持倉總量時,交易所暫不調整交易保證金收取標準。當日結算時,若某壹期貨合約持倉量達到某壹級持倉總量,則交易所對該合約全部持倉收取與持倉總量相對應的交易保證金。保證金不足的,應當在下壹交易日開市前追加到位。
當某壹鋁期貨合約價格收盤時發生漲跌停板時,當日結算時合約保證金也要相應提高。具體按《上海期貨交易所風險控制管理辦法》的規定執行。經紀會員向客戶收取的交易保證金不得低於交易所向會員收取的交易保證金。
三、限倉制度.
限倉是指交易所規定會員或客戶可以持有的,按雙邊或者單邊計算的某壹合約投機頭寸的最大數額。鋁期貨采用限制會員持倉和限制客戶持倉相結合的辦法,某壹月份合約在其交易過程中的不同階段,分別適用不同的限倉數額,進入交割月份的合約限倉數額從嚴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