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期貨投資者適當性制度實施辦法(試行)》第二十三條規定,本辦法所稱特殊法人包括證券公司、基金公司、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以及須經監管機構或者主管機關批準才能參與金融期貨交易的其他法人;壹般法人系指特殊法人以外的法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