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經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許可,無生產許可證、批發許可證、零售許可證,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情節嚴重,法定基準刑為壹年以下有期徒刑:1,個人非法經營額達到五萬元的;2.單位非法經營數額達到50萬元的。3.單位因非法經營煙草制品受到行政處罰兩次以上,數額達到2萬元的。非法經營煙草制品情節特別嚴重的,法定基準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第三條:國家依法對煙草專賣品的生產、銷售、進出口實行專賣管理,實行煙草專賣許可證制度。無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從事煙草制品零售業務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煙草制品零售業務,沒收違法所得,並處罰款。
法律客觀性:
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違反國家規定,有下列非法經營行為之壹,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壹)未經許可,經營專營、專賣品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限制經營的其他商品的;(二)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書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或者批準文件的;(三)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非法從事證券、期貨、保險業務,或者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的;(四)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