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市過期商品要銷毀。對於過期商品,壹定要毫不猶豫的丟棄,不要因為承受不了這個損失而欺騙顧客。壹旦被客戶或工商局發現,不僅聲譽受損,生意也會受損,還會受到處罰,這樣就因小失大了。如果超市出售變質食品,消費者可以要求超市退壹賠三,如果造成消費者不適,則需要進行相應的賠償。
第二,分析
1.超市負責人是食品安全第壹責任人,依照法律法規和食品安全標準組織食品經營活動。
2、食品經營人員應符合衛生要求,不符合法律規定的衛生要求的人員不得參與直接接觸進口食品。
3.對采購的食品包裝標簽應當查驗核實,禁止銷售不符合衛生標準、超過保質期、無標簽或者不符合其他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
4、根據衛生管理制度,定期檢查食品經營場所的衛生狀況,發現問題及時改進,並做好記錄。
三。侵害消費者權益處罰辦法
第八條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應當按照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的約定,承擔修理、重作、更換、退貨、補足商品數量、退還貨款和服務費用或者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不得故意拖延或者無理拒絕消費者的合法要求。經營者有下列情形之壹超過十五日的,視為故意拖延或者無理拒絕:
(壹)經有關行政部門依法認定為不合格的商品,自消費者要求退貨之日起未予退貨的;
(二)自國家規定和當事人約定的期限屆滿之日起,或者自消費者要求不符合質量要求之日起,無正當理由拒不履行修理、重作、更換、退貨、補足商品數量、退還貨款和服務費或者賠償損失義務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