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舊註冊資本制度的規定
核心內容:新壹輪企業工商登記制度改革正在如火如荼地進行。這次企業工商制度改革主要圍繞新公司法的修改,將實繳註冊資本制改為註冊資本認繳制,這是設立公司的兩種方式。
壹、新《公司法》對註冊資本的修改:
(1)將註冊資本實繳登記制改為認繳登記制。
1.除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對公司註冊資本實繳另有規定外,取消了公司股東(發起人)應當自公司成立之日起兩年內繳足出資、投資性公司應當在五年內繳足出資的規定;取消了壹人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應當壹次繳足出資的規定。而是由公司股東(發起人)自主約定出資額、出資方式、出資期限,並記載於公司章程。
2.放寬註冊資本登記條件。除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對特定行業註冊資本最低限額另有規定外,取消了有限責任公司、壹人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註冊資本最低限額分別應當達到3萬元、65438+萬元、500萬元的限制;不再限制公司設立時股東(發起人)首次出資比例和貨幣出資比例。
3.簡化登記項目和文件。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認繳的出資額和公司實收資本不再是登記事項。公司註冊時,不需要提交驗資報告。
(2)註冊資本實繳登記制度。
要求公司註冊資本必須由股東(發起人)在規定的期限內繳足,並由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出具驗資證明後,向登記機關申請登記。
壹是有法定的最低註冊資本;
二是有限責任公司的註冊資本必須在法定期限內繳足到位,並經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驗資,經商事登記機關登記後,在營業執照中予以記載和公示;
三是對出資方式和非貨幣出資比例有強制性規定;4.非貨幣出資應當由具有評估資格的資產評估機構進行評估和估價。
在這樣的情況下,籌備公司成立時,必須準備兩筆資金:壹筆是公司成立啟動資金,用於租賃場地、購置辦公設備、註冊公司、籌備公司開業;壹個是公司註冊資本,用來存銀行,不壹定能用。無形中提高了公司設立的資金門檻,降低了資金利用率,造成了資金的閑置和浪費。嚴格的驗資程序也延長了公司設立的時間,降低了公司設立的效率。盡管新《公司法》允許股東分期出資,並將註冊資本最低要求降至3萬元,但大量現有法律、行政法規仍對特定行業設定了較高的註冊資本最低限額,有的甚至規定必須壹次性繳足全部資本。在商品交易市場日益發達,特別註重快速交易的今天,競爭越來越激烈,商機稍縱即逝。如果以高成本、低效率的方式組建公司,顯然無法適應新的市場競爭環境。
27個行業暫不實行註冊資本認繳登記制,分別是:股份有限公司、商業銀行、外資銀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信托公司、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汽車金融公司、消費金融公司、貨幣經紀公司、村鎮銀行、貸款公司、農村信用社、農村資金互助社、證券公司、期貨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險公司。保險專業代理機構、保險經紀公司、外資保險公司、直銷企業、對外勞務合作企業、融資性擔保公司、勞務派遣企業、典當行、保險資產管理公司、小額貸款公司。
(3)註冊資本認繳制。
註冊資本認繳登記制度是工商登記制度的壹項改革措施。對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規定需要取得前置審批的事項,除涉及國家安全和公民生命財產安全外,不再實行先經主管部門審批後工商登記的制度。商事主體可以向工商部門申請登記,取得營業執照後從事壹般生產經營活動;從事需要許可的生產經營活動,憑營業執照及相關材料向主管部門申請許可。將註冊資本實繳登記制改為認繳登記制,放寬工商登記的其他條件。
壹是減少投資項目審批,最大限度縮小審批、核準和備案範圍,切實落實企業和個人投資自主權。對確需審批、核準、備案的項目,要簡化手續,限期完成。同時,為避免重復投資和無序競爭,強調加強用地、能耗和排汙管理,發揮法律法規、發展規劃和產業政策的約束和引導作用。
二是按照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原則,減少生產經營活動審批事項,最大限度減少生產經營活動和產品、物品許可,最大限度減少各類機構及其活動非許可審批。
三是減少資質許可,不符合行政許可法規定的壹律取消;按照規定需要對企業、事業單位和個人進行等級評定的,由有關行業協會、學會確定。
第四,減少行政事業性收費,取消不合法、不合理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項目,降低收費標準,建立健全政府非稅收入管理制度。
註冊公司的最低資本是多少?
註冊公司的最低資本是多少?換句話說,註冊公司的最低註冊資本是多少?2013年工商登記制度改革,註冊資本由實繳登記制改為認繳登記制,其中65類公司有最低註冊資本要求。這65類公司按照大類分為14類,分別是證券公司、基金公司、信托公司、商業銀行、融資租賃、管理公司、保險公司、外商投資公司、文化產業公司。
壹、證券公司
1.證券公司經營下列業務的註冊資本最低限額為5000萬元人民幣,且為實繳資本:
(1)證券經紀人;
(二)證券投資咨詢;
(三)與證券交易和證券投資活動相關的財務顧問。(《證券法》第127條)
2.經營下列業務之壹的證券公司,註冊資本最低限額為人民幣6543.8億元,且為實繳資本;經營兩項以上業務的證券公司註冊資本最低限額為5億元人民幣,且為實繳資本:
(1)證券承銷與保薦;
(2)證券自營;
(三)證券資產管理;
(四)其他證券業務。(《證券法》第127條)
3.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的最低註冊資本為1億元人民幣。(《證券交易所管理辦法》第六十五條)
4.證券交易服務機構註冊資本最低限額為654.38+0萬元人民幣。(《證券期貨投資咨詢管理暫行辦法》第六條)
第二,基金公司
5.基金管理公司註冊資本最低限額為65438億元,且為實繳資本。(《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管理辦法》第七條第1項)
6.社保基金投資管理人的實收資本不低於5000萬元人民幣,且為實繳資本。(《全國社會保障基金投資管理暫行辦法》第九條第二項)
7.社保基金托管人的應收資金不低於80億元人民幣。(全國社會保障基金投資管理暫行辦法第18條第2項)
第三,信托公司
8.信托投資公司註冊資本最低限額為3億元人民幣或其等值的自由兌換貨幣,註冊資本為實繳貨幣資本。(《信托公司管理辦法》第10條)
9.期貨經紀公司的註冊資本最低限額為人民幣3000萬元。(《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第16條第1項)
第四,商業銀行
10.商業銀行註冊資本最低限額為100億元人民幣,且為實繳資本。(《商業銀行法》第13條)
11.城市合作商業銀行註冊資本最低限額為1億元人民幣,且為實繳資本。(《商業銀行法》第13條)
12.農村合作商業銀行註冊資本最低限額為5000萬元人民幣,且為實繳資本。(《商業銀行法》第13條)
13.外商獨資銀行、中外合資銀行的註冊資本最低限額為654380億元人民幣或其等值的自由兌換貨幣,且註冊資本為實繳資本。(《外資銀行管理條例》第八條)
動詞 (verb的縮寫)金融租賃和管理公司
14.金融租賃公司註冊資本最低限額為1億元人民幣或其等值的自由兌換貨幣,註冊資本為實繳貨幣資本。(《金融租賃公司管理辦法》第11條)
15.外商投資租賃公司的最低註冊資本為10萬美元。(《外商投資租賃業管理辦法》第九條1項)
16.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註冊資本最低限額為1000億元人民幣,由財政部撥付。(《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條例》第五條)
六、保險公司
17.保險公司註冊資本最低限額為人民幣2億元,且為實繳貨幣資本。(《保險法》第六十九條)
18.公司形式的保險公估機構註冊資本不得低於200萬元人民幣,且為實繳貨幣資本。(《保險公估機構管理條例》第九條)
19.保險經紀公司的註冊資本不得低於人民幣5000萬元,且為實繳貨幣資本。(《保險經紀機構監管條例》第八條)
20.保險專業代理機構的註冊資本不得低於人民幣5000萬元,且為實繳貨幣資本。(《保險專業代理機構監管條例》第七條)
21.人壽再保險公司和非人壽再保險公司的實收貨幣資本不低於2億元人民幣或其等值的自由兌換貨幣。(《再保險公司設立規定》第五條)
22.綜合再保險公司的實收貨幣資本不低於3億元人民幣或其等值的自由兌換貨幣。(《再保險公司設立規定》第五條)
7.外資公司
23.外商投資公司的註冊資本至少為3000萬美元。(第三條第1款第3項外商投資設立投資性公司的規定)
24.以公司形式設立的外資創業投資企業,股東認繳的資本不低於500萬美元。(《外商投資創業投資企業管理條例》第六條)
八、文化產業公司
25.外商投資電影院的註冊資本不得低於600萬元人民幣。(《外商投資電影院暫行規定》第四條第二項)
26.出版企業註冊資本最低限額為30萬元。(《出版管理條例》第11條第4項第1款)
27.從事出版物、包裝裝潢印刷品印刷業務的外商投資印刷企業註冊資本不得低於人民幣10萬元。(《關於設立外商投資印刷企業的暫行規定》第六條第四項1)
28.從事其他印刷經營活動的外商投資印刷企業註冊資本不得低於500萬元人民幣。(《關於設立外商投資印刷企業的暫行規定》第六條第四項1)
九、建築工程公司
29.甲級工程造價咨詢公司註冊資本不低於654.38+0萬元。(《工程造價咨詢企業管理辦法》第九條第七項)
30.乙級工程造價咨詢公司註冊資本不低於50萬元。(《工程造價咨詢企業管理辦法》第10條第6項)
31.壹級資質房地產開發註冊資本不低於5000萬元。(《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管理規定》第五條)
32.二級資質房地產開發註冊資本不低於2000萬元人民幣。(《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管理規定》第五條)
33.三級資質房地產開發註冊資本不低於800萬元。(《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管理規定》第五條)
34.四級房地產開發註冊資本不低於654.38+0萬元。(《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管理規定》第五條)
35.綜合資質標準的工程監理公司註冊資本不低於600萬元。(《工程監理企業資質管理規定》第七條1項)
36.具有甲級專業資質的工程監理公司註冊資本不低於300萬元人民幣。(《工程監理企業資質管理規定》第七條第二項)
37.專業乙級資質的工程監理公司註冊資本不低於100萬元。(《工程監理企業資質管理規定》第七條第二項)
38.具有專業丙級資質的工程監理公司註冊資本不低於50萬元。(《工程監理企業資質管理規定》第七條第二項)
39.具有甲級資質的工程招標代理機構註冊資本不低於200萬元人民幣。(建設工程招標代理機構資質認定辦法第九條第五項)
40.乙級資質的工程招標代理機構註冊資本不低於100萬元。(《建設工程招標代理機構資格認定辦法》第10條第5項)
41.申請暫定級的工程招標代理機構註冊資本不低於100萬元。(《建設工程招標代理機構資格認定辦法》第11條)
X.當鋪
42.典當公司註冊資本最低限額為300萬元人民幣,且為實繳資本。(《典當管理辦法》第八條)
43.從事房地產抵押典當業務的典當公司註冊資本最低限額為500萬元人民幣,且為實繳資本。(《典當管理辦法》第八條)
44.從事產權質押典當業務的典當公司註冊資本最低限額為654.38+00萬元,且為實繳資本。(《典當管理辦法》第八條)
45.跨省分支機構的典當公司註冊資本最低限額為15萬元,且為實繳資本。(典當管理辦法12)
XI。旅遊業中的公司
46.國際旅行社的註冊資本不得低於人民幣654.38元+50萬元。(《旅行社管理條例》第七條第1項)
47、國內旅行社,註冊資本不低於30萬元人民幣。(《旅行社管理條例》第七條第二項)
48.國際旅行社每設立壹個分社,增加註冊資本75萬元,增加質量保證金30萬元。(《旅行社管理條例》第15條第2款)
49.國內旅行社每個分社增加註冊資本654.38+50萬元,並額外繳納質量保證金5萬元。(《旅行社管理條例》第15條第2款)
50.中外合資旅行社的註冊資本最低限額為400萬元人民幣。(《旅行社管理條例》第二十八條)
十二。運輸公司
51.從事海上國際貨運代理業務的公司註冊資本最低限額為500萬元人民幣。(《國際貨運代理管理規定》第八條1、1項)
52.從事航空國際貨運代理業務的公司註冊資本最低限額為人民幣300萬元。(《國際貨運代理管理條例》第八條第二款1)
53.從事陸路國際貨運代理業務或者國際快遞業務的公司,註冊資本最低限額為200萬元人民幣。(《國際貨運代理管理條例》第八條第三款1)
54.從事上述兩項或兩項以上業務的公司,註冊資本最低限額為最高限額。(《國際貨運代理管理規定》第八條第三款)
55.國際貨運代理公司每增加壹家經營國際貨運代理業務的分公司,註冊資本應增加50萬元。(《國際貨運代理管理規定》第八條第三款)
56.外商投資國際貨運代理企業必須達到最低註冊資本654.38+0萬美元。(《外商投資國際貨運代理管理辦法》第六條)
57.壹級航空貨運銷售代理企業註冊資本不低於人民幣654.38元+50萬元,且為實繳資本。(民用航空運輸銷售代理人認可辦法第12條,第1項)
58.二類航空運輸銷售代理業務註冊資本不低於50萬元,且為實繳資本。(民用航空運輸銷售代理人認可辦法第12條第2項)
59.銷售機構每增加壹個分支機構或者營業點,註冊資本增加50萬元。(《民用航空運輸銷售代理人認可辦法》第15條)
60.報關企業註冊的公司註冊資本為人民幣654.38元以上+50萬元。(《海關對報關單位註冊登記管理的規定》第九條)
十三、電信公司
61.在省、自治區、直轄市範圍內申請經營基礎電信業務的,註冊資本最低限額為1億元;在全國或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最低註冊資本為6543.8+0億元。(《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第五條)
62.申請在省、自治區、直轄市經營增值電信業務的,註冊資本最低限額為654.38+0萬元人民幣;在全國或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最低註冊資本為10萬元。(《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第六條)
63.外國投資者在全國範圍內或者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經營基礎電信業務的最低註冊資本為6543.8+億元,外國投資者經營增值業務的最低註冊資本為6543.8+00萬元。(《外商投資電信企業管理條例》第五條1款)
64、外商投資省、自治區、直轄市範圍內的基礎電信業務,最低註冊資本1億元人民幣;增值業務的最低註冊資本為654.38+0萬元。(《外商投資電信企業管理條例》第五條第二款)
十四、勞務派遣企業
65.從事勞務派遣業務的公司註冊資本最低限額為200萬元人民幣。(《勞動合同法》第57條)
以上是邊肖為大家提供的註冊公司資本。希望大家能喜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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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065438+2006公司註冊資本最新新規
9.2016公司註冊資本增加。
10.205438+06新公司註冊政策
公司註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