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證監會派駐各地的證券監管辦公室、辦事處、特派員辦事處(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依照本辦法和中國證監會的授權對期貨經紀公司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資格進行審查與管理。第二章 任職資格第五條 期貨經紀公司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壹)具有中華人民***和國國籍;
(二)取得《期貨業從業人員資格證書》並從事金融、證券或者期貨工作3年以上;
(三)身體狀況良好;
(四)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
(五)具有履行高級管理人員職責所必備的經濟、金融、期貨知識和組織協調能力,熟悉金融、期貨等相關法律法規;
(六)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第六條 期貨經紀公司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在黨政機關兼職。總經理、副總經理不得在其他營利性組織兼職。第七條 下列人員不得擔任期貨經紀公司高級管理人員:
(壹)有《期貨交易管理暫行條例》第十條所列情形之壹的;
(二)被中國證監會宣布為證券、期貨市場禁止進入者的;
(三)被開除的國家公務員,自被開除之日起未逾5年的;
(四)因違法行為或者違紀行為被解除職務的期貨交易所、期貨經紀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從業人員、董事、監事,自被解除職務之日起未逾5年的;
(五)因失職造成重大經濟損失或者導致發生重大案件的直接責任人和負有直接領導責任的人員,受到警告或者警告以上處罰,執行期滿未逾5年的。第八條 期貨經紀公司高級管理人員在其任職期間除負責公司的正常營運外,還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壹)遵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
(二)遵守期貨交易所有關規則及公司章程;
(三)建立、健全並嚴格執行經紀業務規則、財務會計制度、風險管理和內部控制制度;
(四)向公司股東會或者董事會報告公司經營情況;
(五)配合、服從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的監管。第三章 日常管理第九條 期貨經紀公司高級管理人員必須取得中國證監會頒發的《期貨經紀公司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證書》。
未取得中國證監會頒發的《期貨經紀公司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證書》的,期貨經紀公司不得為其辦理任職手續。第十條 中國證監會通過審核材料、考察談話、定期考核等方式,對期貨經紀公司推薦擬任高級管理人員的能力、品行和資歷進行審查。第十壹條 期貨經紀公司推薦擬任職的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向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提交下列材料:
(壹)《期貨經紀公司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申請表》;
(二)身份證復印件並加蓋推薦單位公章;
(三)學歷證書復印件並加蓋推薦單位公章;
(四)《期貨業從業人員資格證書》復印件及推薦單位董事會或者上級主管部門出具的從業經歷證明。
(五)擬任人員推薦單位董事會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的鑒定材料及推薦意見;
(六)中國證監會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第十二條 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對前條所列材料進行初審,並將初審意見及期貨經紀公司提交的材料報中國證監會。
中國證監會應當在收到符合規定的材料之日起1個月內,以書面形式通知申請人是否批準其申請。予以批準的,由中國證監會頒發《期貨經紀公司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證書》;未予批準的,應當在書面通知中說明理由。第十三條 期貨經紀公司聘任已取得《期貨經紀公司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證書》的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報中國證監會備案。第十四條 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對期貨經紀公司高級管理人員的考察談話必須有書面記錄,並經考察人和被考察人雙方簽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