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七條 出現下列情形之壹的,交易所可以為相關會員辦理結算關系變更手續:
(壹)結算協議期滿後結算會員與交易會員不再續約;
(二)結算會員與交易會員提前解除結算協議;
(三)全面結算會員或者特別結算會員因故不能為交易會員進行結算;
(四)交易會員變更為結算會員或者結算會員變更為交易會員;
(五)交易所認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八條 發生第五十七條第(壹)項情形的,交易會員和移入結算會員應當在不遲於交易會員和移出結算會員的結算協議期滿前30日向交易所提交下列材料:
(壹)《交易會員更換結算會員申請書》;
(二)交易會員和移入結算會員簽訂的結算協議;
(三)交易所規定的其他材料。
發生第五十七條第(二)、(三)項情形的,交易會員和移入結算會員除提交前款規定材料外,還應當提交交易會員與移出結算會員結算協議的解除協議。
發生第五十七條第(四)項情形的,會員應當按照《中國金融期貨交易所會員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辦理會員資格變更手續,並提交結算關系變更申請。
第五十九條交易所對會員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批。交易所批準後,通知相關會員變更結算關系的約定日期。
第六十條交易所在約定日結算後為相關會員辦理結算關系變更,對持倉及相應的交易保證金進行移轉,並向相關會員提供移轉清單,會員應當對移轉清單進行核對確認。
在約定日結算後,市場出現重大風險或者交易所認定的其他情形的,交易所可以暫停辦理結算關系變更手續。
第六十壹條 在交易所辦理結算關系變更手續期間,交易會員和結算會員應當相互配合。在辦理完畢之前,移出結算會員對其代為結算的持倉負有履約義務。
第六十二條交易所按照移轉持倉的數量收取變更手續費。手續費標準為人民幣10元/手,從移入結算會員的結算準備金中扣劃。交易所有權對手續費標準進行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