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判實踐中的隨機性
紛爭之路
銀行等金融機構發放貸款時,會與貸款人約定提取貸款總額的壹定比例作為存款,存入貸款人或出借人的存款賬戶,作為貸款的擔保,司法實踐中也俗稱“存款賬戶質押”。作為保證金賬戶質押合同的債務人,因其他生效法律文書申請強制執行的,人民法院將到金融機構查詢債務人財產狀況,並對被執行人的銀行賬戶采取凍結或者扣劃措施。這種情況下,銀行作為保證金賬戶質押合同的質權人,會以案外人的身份提出執行異議,以侵犯涉案保證金賬戶的優先權為由提出執行異議。
司法實踐中存在的問題
法律不禁止凍結或扣款,法院有權強制執行。
有的法院認為,法律和司法解釋沒有禁止凍結、扣劃保證金賬戶,人民法院應當根據生效判決、裁定予以執行,金融機構應當予以協助。執行機關無權實質審查案外提供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以及與案件的關聯性,因此可以強制執行,如案件1、2。
案例壹:中信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與唐某、薛某、福建貿易有限公司借款合同執行異議案——自由無禁止?
在福州市法院審理的被執行人薛某與福建辛凱貿易有限公司借款糾紛壹案中,中信銀行福州分行主張該筆存款為恒豐擔保公司存放於中信銀行福州分行的存款,法院扣劃剝奪了中信銀行的質權。福州中院認為,除法律或司法解釋規定不能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外,法院有權凍結、劃撥、駁回異議。
案例二: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廬陽支行與劉、合肥中信置業有限公司執行異議案——案外人的異議無需審查?
合肥市法院在扣劃合肥中信置業有限公司在中國建設銀行合肥廬陽支行賬戶的存款時,案外人對合肥廬陽支行建設提出異議,稱債務人將貸款金額的5%存入合肥中信置業賬戶作為保證金,質押合法有效,依法享有優先受償權。合肥中院認為,執行機構無權對案外提供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以及與本案的關聯性進行實質審查,駁回異議。
如果沒有實現占有的轉移,質押就不成立。
有的法院認為,保證金賬戶的名稱仍然是出質人,出質人享有所有權。保證金賬戶不構成轉移占有的條件,未實現轉移,故質押不成立,如例3。
案例三: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與吳某執行異議案——什麽是轉移占有?
揭陽市法院執行吳與深圳光耀置業有限公司、珠海中融融資擔保有限公司糾紛壹案,案外人中國建設銀行珠海分行提出異議,認為法院凍結中融公司在其兩個銀行賬戶內的存款654.38+00.08萬元,系中融公司為654.38+09貸款提供的質押保證金,其享有優先受償權。揭陽市法院認為,
不符合專業化要求的質押不成立。
有的法院在審查金融機構提供的質押合同時,以隨機審查方式和“因地制宜”為標準,不承認質押的效力,如賬戶內資金不固定、未嚴格區分於壹般賬戶、擔保對象約定不明確等,如案例4。
案例四:中國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六安槁城支行、王與安徽大為置業有限公司執行異議案——什麽是專業化?
中國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市槁城支行在執行王申請執行安徽大為置業有限公司授予的正當債權文書壹案中,提出安徽大為置業有限公司將購房貸款的65,438+00%作為定金存入其在該行開立的存款賬戶,質權依法成立,依法享有優先受償權。六安中院這個賬戶裏的存款沒有指定專用賬戶、存款、保證金。
流動條款規定質押不成立。
部分法院在審理金融機構因保證金賬戶質押而提出異議的案件中,認為當當事人約定的條件滿足時,質權人可以自行扣劃保證金賬戶內的資金,屬於流動性條款的約定,應認定為無效。
宣傳力度不夠,質押不成立。
有些法院認為,擔保物權的特定要求是通過公示原則實現的,未經公示的物的擔保因其缺乏公信力而不受法律認可和保護,不能對抗善意第三人。比如壹個實際案例,承辦人因為公示不足以對抗第三人,駁回了銀行的異議。
所有權的定義
保證金賬戶擔保-貨幣動產質押
關於存款擔保的法律性質,目前尚無權威結論。有學者根據是否具有存款性質對存款進行分類。有學者認為定金擔保類似於權利質押,也有學者認為定金是金錢擔保。實踐中也存在存款賬戶與賬戶質押的爭論。
觀點:明確保證金賬戶擔保的法律屬性,需要從貨幣的屬性、保證金賬戶的特殊性、保證金賬戶質押的本質三個維度來分析。
壹、占有和所有壹致性原則——貨幣屬性分析
錢可以做質押嗎?它是動產質押成立的前提條件。金錢的占有和所有是壹樣的,也就是“占有和所有壹致”的原則原則如下:1。誰擁有貨幣就被視為取得了貨幣的所有權,失去對貨幣的占有就被視為失去了貨幣的所有權;2.錢壹旦交付給他人,所有權就轉移了;3.貨幣的使用意味著對貨幣所有權的懲罰,貨幣使用權與懲罰權融為壹體。
然而,隨著現代商品經濟的發展,金融市場上的貨幣流通呈現出虛擬化和多樣化的趨勢。“信貸貨幣的構成發生了顯著變化,即存款貨幣在整個貨幣供給中的比重越來越大,而現金的比重越來越小,出現了電子貨幣。”此外,記錄貨幣數額義務的票據在流通中起著貨幣職能的作用。在這種金融環境下,貨幣的“占有與所有壹致”原則變得松散了。
第二,保證金賬戶的具體作用——貨幣被法律作出質押。
如何把錢從“特殊動產”變成“普通動產”?當它以貨幣專業化的形式實現時。在動產質押中,貨幣作為壹個物種,需要“特定”成為質押物下的“質物”,從而完成有形或可識別、可轉讓的占有轉化。貨幣特殊化的目的是以特定的形式限制貨幣的流通職能,使貨幣的所有權和占有權分離,從而達到動產質押的要求,即通過法律使貨幣成為普通動產,成為質押物,為動產質押的下壹次實現做準備。
指定貨幣做質押需要滿足以下三個條件:1。如果雙方有明確的協議或根據交易的性質,貨幣的所有權不會隨著占有權的轉移而轉移。2.保證貨幣固有的流通職能在質押期間實際凍結,保證貨幣不具有流通性且不能再流通,承擔支付中介的職能,就是設定貨幣專屬性的基本法律特征。3.有特定的賬戶或者其他保管方式,足以保證不與占有人的其他財產相混淆。
第三,保證金賬戶質押的實質——貨幣動產質押
我國《擔保法》和《物權法》對融資融券賬戶質押的法律地位沒有明確界定,主要有貨幣質押、賬戶質押和債權質押三種代表性觀點。按照貨幣質押的觀點,“質押的對象是質押賬戶中的錢,而不是賬戶本身”;賬戶質押的觀點認為“保證金賬戶抵押在國內是新生事物,但在成熟的海外金融市場上是常見的,是典型的賬戶質押”;債權質押的觀點認為,“存款人壹旦將款項存入銀行賬戶,就失去了該款項的所有權,而只享有債權人要求銀行支付其賬戶內款項的權利,即對其賬戶內款項的請求權,因此存款人不可能對其賬戶內的款項設定動產質押。賬戶質押的客體應當是對賬戶內款項的請求權,賬戶質押的性質應當是債權。”
觀點:保證金賬戶質押本質上屬於貨幣動產質押。
保證金賬戶本身沒有擔保價值。
擔保物權是為保障債權實現而設定的權利,其內容為直接取得或控制特定財產的交換價值。擔保物權的成立是因為擔保物本身具有交換價值和流通功能。反之,如果壹個東西不具有交換價值和流通功能,就不能列入抵押物的範疇。就保證金賬戶而言,它只是反映賬戶內資金變動情況的壹種會計載體,不具有交換價值和流通功能,因此不能成為抵押物。
債權擔保的媒介是賬戶中的貨幣。
現實中,根據銀行與債務人的約定,債務人會向存款賬戶註入壹定數額或比例的資金,賬戶中的實際資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壹旦債務人不能如期履行債務,債權人將對賬戶內的資金享有優先受償權,即債權人擔保權益的標的是資金而非賬戶。
金錢可以被指定為抵押品。
貨幣作為壹種普遍等價物,具有流通手段和支付手段的功能。根據《擔保法解釋》第八十五條的規定,被指定為質押物後,可以形成抵押物。壹般來說,為了實現保證金賬戶專業化的要求,需要限制保證金賬戶的資金處置,中止貨幣的流通功能和交易功能。這已經在上面解釋過了。
概念澄清
專業化與轉移占有的解讀
貨幣動產質押必須同時滿足兩個條件:壹是保證金賬戶專用化,二是專用化後的占有轉移,兩者缺壹不可。但是,縱觀目前的法律和司法解釋,對於如何界定“專屬性”,如何理解“轉移占有”,都沒有明確的法律規定。
觀點:應嚴格審查《擔保法解釋》第85條規定的立法目的和要件,主要從證據角度判斷保證金賬戶質押的法律效力。
“專業化”的定義
“動產質押的標的物只能是特定的動產,種類或替代物只有被特定後才能成為質押的標的物”。貨幣占有與所有權壹致性的獨特屬性,要求必須通過法律將貨幣制成質押物,才能限制貨幣的流通功能,從而達到專業化的核心要求。定義保證金賬戶的專用性,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來判斷。
書面質押合同
法律規定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中使用了“應當”壹詞,說明合同的法定形式是強制性規範,當事人違反了,合同自然無效。我國《擔保法》第六十四條規定“出質人和質權人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質押合同”。因此,保證金賬戶質押合同屬於合同法中的重要合同。無論從屬合同是單獨簽訂還是主合同中的約定條款,都必須符合法律強制性要求的要求,否則不具有對抗第三人的法律效力。對於主合同條款中明確約定的擔保條款,且約定了賬戶內資金性質和擔保對象的,可視為質押合同。
主從契約的對應
融資融券賬戶擔保合同是主債權合同的附屬合同,兩者之間應當存在聯系和對應關系。《物權法》第210條規定,質押合同壹般包括以下條款: (壹)被擔保債權的種類和數額;(二)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三)質押財產的名稱、數量、質量和狀況;(四)擔保的範圍;(五)質押財產的交付時間。因此,要完成主、從合同的對應,融資融券賬戶質押合同應具備以下要素:壹是在融資融券賬戶質押合同中,應明確具體約定融資融券賬戶內資金所擔保的對象,以確保賬戶內資金與主合同的銜接;二是需要明確賬戶內的資金是《擔保法解釋》第85條規定的定金,而不是其他類型的物權法、擔保法意義上的質押;第三,保證金賬戶的資金明細變動應與主合同有壹定的對應關系,即專用保證金賬戶的資金變動應與主合同中的債權有同步的壹壹對應關系。?
保證金賬戶的獨立性
中國人民銀行2003年9月1日實施的《人民幣銀行賬戶管理辦法》第三條規定,單位銀行結算賬戶按用途分為基本賬戶、壹般存款賬戶、專用存款賬戶和臨時存款賬戶。在本規定中,沒有關於保證金賬戶的特別規定。因此,《擔保法解釋》第85條提出的保證金賬戶應當具有自己獨特的屬性:保證金賬戶不能與壹般結算賬戶相混淆,不能用於壹般結算業務,與壹般結算賬戶名稱相區別;出質人無權自由支配賬戶,賬戶壹直處於“凍結”狀態,直至雙方約定的條件履行完畢;該賬戶實行封閉管理,專款專用。?
對“轉移占有”的理解
《物權法》第六條規定“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應當依法登記。動產物權的設立和轉讓,應當依法交付。”《擔保法》第六十四條規定,質押合同自質押財產交付質權人時生效。從上述規定可以看出,轉移占有是質押成立的前提條件,也是質押區別於其他擔保方式的本質特征。司法實踐中,如何認定保證金賬戶質押轉移占有?
觀點:可以從兩個方面來把握。
壹方面,它是基於合同關系來完成擬交付的。
按照法律上的理解,動產讓與占有的本質是動產的交付。《物權法》第25條、第26條、第27條的規定分別規定了簡單交付、指示交付和占有變更三種虛構的交付方式,保證金賬戶中占有的質押轉移符合占有變更的構成要件。占有變更是動產所有權轉移時,讓與人與受讓人訂立特定合同,讓與人保持占有,受讓人取得間接占有而非實際交付的交付方式。
觀點:標的物是否應當交付,應當根據法律的規定、合同的約定、交易習慣等具體情況確定。具體來說,融資融券賬戶質押雙方以賬戶為載體,以法律虛擬的貨幣為質押物,通過質押合同完成抵押物的交付。在保證金賬戶質押中,基於基礎合同關系的約定,雙方提取壹定比例的資金作為債權擔保,由銀行對賬戶內資金進行管理和控制。質押合同成立時,銀行經過法律準備取得對該貨幣和質押物的占有,視為具備“轉移占有”的條件。
另壹方面是銀行對賬戶的實際管理和控制。
另壹方面是銀行對賬戶的實際管理權和控制權。在融資融券賬戶質押案件的司法實踐中,有的銀行以出質人的名義開立賬戶,有的銀行以質權人的名義開立賬戶,雙方約定以賬戶內的資金作為債權擔保。
觀點:無論采取何種形式,其核心都是銀行作為債權人對保證金賬戶內資金的實際管理權和支配權。
事實上,基於物權的約定,無論存款以誰的名義存在,只要質權人能夠實際區分和支配存款,不與出質人的其他財產相混淆。具體來說,出質人將其款項存入約定的保證金賬戶後,根據質押合同約定,保證金賬戶內的款項僅用於保證項目項下的支付,不得作為日常結算賬戶,不得提取現金。無論賬戶是誰的名字,實際上出質人都不能自由支配賬戶和賬戶內的資金,只能作為特定債權的擔保,由債權銀行實際管理和控制賬戶,這被視為“轉移占有”的條件。
對液體條款無效質疑的回應
《物權法》第211條和《擔保法》第66條規定,流動條款無效。其主要立法目的是防止債權人憑借其強勢地位壓低質押物的價值,損害債務人的利益。
觀點:保證金賬戶質押不違反現行法律規定流動條款無效。原因如下:
貨幣已經成為法律擬制的抵押品。
對於金錢能否作為質押,如果仍然采取“占有與所有壹致”的原則,必然會產生悖論。根據前文所述,保證金賬戶中的資金被指定後,貨幣成為質押物,限制了貨幣的支付和流通功能,其主要目的是實現貨幣所有權和占有權的分離。因此,保證金賬戶的質押合同或條款在形式上並不違反禁止流動條款。
貨幣作為需要最大化的功能的普遍等價物。
貨幣是充當普遍等價物的特殊商品。在發達的商品經濟或市場經濟中,貨幣具有價值尺度、流通手段、儲存手段、支付手段和世界貨幣的職能。質押合同或保證金賬戶條款中約定,到期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銀行債權人有權轉讓。
觀點:通過減少拍賣、變賣、折價的中間環節,降低質押雙方的交易成本,增強履行債務的能力,是貨幣功能最大化的表現,是真實交易的需要,這也是保證金賬戶質押的價值和優勢所在。
銀行債權人的資金轉移符合法律規定。
《物權法》第219條規定“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按照當事人的約定實現質權的,質權人可以與出質人約定以質物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質物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從這壹規定我們知道,為了保證債權的及時、足額實現,債權人實現債權的合法途徑有折價、拍賣和變賣。通過對這三種方式的進壹步分析,我們會發現壹個* * *特點:通過壹定數量的貨幣來實現債權。以上三種方法最終都會顯現出壹定的錢數。由於債權最終是通過貨幣的普遍等價物來實現的,在保證金賬戶質押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銀行當然享有通過劃撥壹定數量的貨幣來實現債權的目的,符合質押的立法目的,不會造成債務質物價值的損失,更符合並遵循市場經濟的交易規則。
完美的構想
建立貨幣動產質押制度
綜上所述,盡快建立我國的貨幣動產質押制度是現實和立法的雙重需要,是解決實踐中問題的根本。同時,對於實踐中的當事人來說,可以通過變更擔保方式來維護其合法權益。
第壹,完善:立法填充——治本之策
《擔保法》和《物權法》都沒有對金錢質押作出規定,唯壹對金錢質押作出規定的是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9月29日頒布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八十五條的規定。由於其立法層次低,規定寬泛,亟待完善。
明確法律地位和性質
隨著金融產品的不斷創新,融資融券賬戶質押被廣泛應用於金融市場。但由於立法的模糊性和滯後性,金融機構享有的合法權益面臨較大的司法風險。為防範交易風險,維護正常的金融秩序,建議在《物權法》中明確貨幣質押的法律地位、設立要件和權利救濟途徑、貨幣質押對抗第三人的法律效力,以更好地規範和調整金融市場行為,依法保護金融機構的法定優先權。
明確貨幣質押的法律地位。建議參考《擔保法》解釋第85條的規定。《物權法》第17章應單獨設立貨幣質押制度,明確規定貨幣經特定後可以成為質押,貨幣質押是壹種法定質押方式。
明確貨幣質押的載體。以籠統列舉的立法方式加以規定,並將實踐中成熟的貨幣質押方式吸收到法律中,如保證金賬戶質押、貨幣封存、第三方委托貨幣等。
明確貨幣質押的例外規定。質押制度的壹般原則適用於貨幣質押,但對貨幣質押的特殊屬性另行界定,特別是回應對貨幣質押中約定的流動性條款的質疑,明確貨幣質押是流動性條款的例外。
明確貨幣的法律效力。根據擔保物權的壹般原理,質權人對依法成立的貨幣質押享有優先受償權,該權利專門對抗第三人的法律效力。
明確貨幣質押的構成要件
建議最高人民法院參照《擔保法》第85條,進壹步細化,明確“專屬性”和“轉移占有”的構成要件。結合上述內容,專業化需要滿足的條件是:
當事人就保證金賬戶簽訂書面質押合同或者在主合同條款中有明確約定;
主從合同壹壹對應,保證金賬戶質押的主債權清晰、具體、唯壹;
融資融券擔保賬戶是獨立的,有專用賬戶和專用基金。
壹方面,款項實際上已經劃入融資融券質押賬戶,融資融券質押賬戶始終處於質權人的實際管理和控制之下。
建立貨幣質押登記公示制度。
對於保證金賬戶質押,也可以采取應收賬款質押登記公示的做法和經驗,在人民銀行征信管理系統建立保證金賬戶質押登記查詢平臺。
因此,建議最高法院和人民銀行可以參照應收賬款質押登記公示制度的做法。2007年《物權法》第223條的實施確立了應收賬款質押法律制度,《物權法》第228條也規定“征信機構辦理質押登記時,應收賬款質押成立”。同年,中國人民銀行頒布《應收賬款質押登記辦法》和《中國人民銀行征信中心應收賬款質押登記操作規程》,在中國人民銀行質押登記公示系統辦理應收賬款質押。該系統是基礎互聯網的電子登記平臺,公眾可以通過互聯網方便地查詢應收賬款質押情況,對質權公示和保護質權人免受第三人侵害起到了良好的作用。
規範貨幣質押的執行程序
存款賬戶可以凍結,但扣款不合適。最高人民法院應盡快出臺相關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關於人民法院能否對信用證保證金采取凍結、扣劃措施的規定》指出,“人民法院在審理或者執行案件時,可以依法對信用證保證金采取凍結措施,但不得扣劃”,同樣,還有《關於凍結、劃撥期貨交易所、證券商或者期貨經紀機構的證券或者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結算賬戶內資金的通知》, 以及《關於規範人民法院執行工作和金融機構依法協助執行工作的通知》。 上述規定有交易保證金和銀行承兌匯票保證金不得扣除的立法規定。由於保證金賬戶質押與上述保證金擔保具有相似的功能和特征,為保證立法和司法的統壹,人民法院應參照上述規定,凍結保證金賬戶,但不宜扣劃。
二。建議:現有法律框架內的替代辦法----治標措施
在相關操作程序缺失、法律適用不壹致的背景下,為規避保證金賬戶貸款質押帶來的法律風險,銀行等金融機構可在法律框架內采取靈活的方式實現銀行貸款債權擔保的目的。
存單質押
《擔保法》第七十五條規定,下列權利可以質押: (壹)匯票、支票、本票、債券、存單、倉單、提單。在權利質押方面,我國《物權法》對存單質押采取了認可的態度。《物權法》第二百二十三條規定,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的下列權利可以質押: (二)債券、存單。中國人民銀行在《單位定期質押貸款管理規定》(銀發[1999]302號)中進壹步細化了存單質押的條件、流程和操作規範。從上述法律法規的規定來看,存單質押作為壹種合法、明確、可操作的權利質押方式,不存在法律定性和適用的風險,符合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有詳細具體的操作程序。因此,銀行在貸款業務中可以選擇存單質押來擔保自己的債權。
質押合同的強制公證
在民商事法律關系中,應充分尊重當事人的意思自治,法無禁止即自由。只要保證金賬戶質押合同符合現有法律規定,就可以賦予強制執行的效力。“法律允許且債務人承諾屆時不履行的,債權人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保證金賬戶質押合同是債權文書的壹種,也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關於公證機構執行具有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有關問題的聯合通知》第二條“符合賦予執行效力條件的其他債權文書”的規定。
隨著我國市場經濟的不斷發展,金融體制改革的不斷推進和金融業務創新的不斷推出,金融安全問題至關重要,因為它直接影響到我國經濟社會的整體發展。因此,針對經濟發展領域不斷出現的新的經濟關系,有必要通過法律進行規範和調整,迫切需要立法跟進,立法應回應現實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