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國人民銀行票據交易管理辦法第五條票據市場參與者是指可以從事票據交易的市場主體,包括: (壹)法人參與者。指金融機構法人,包括政策性銀行、商業銀行及其授權的分支機構、農村信用社、企業集團財務公司、信托公司、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貨公司、保險公司以及經金融監督管理部門許可的其他金融機構。(2)非法人類參與者。指金融機構作為資產管理人,接受客戶委托或授權,按照與客戶約定的投資計劃和方式,開展資產管理業務而設立的各類投資產品,包括證券投資基金、資產管理計劃、銀行理財產品、信托計劃、保險產品、住房公積金、社保基金、企業年金、養老基金等。(三)中國人民銀行確定的其他市場參與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