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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的違法行為與所承擔的法律責任

證券市場的主要違法行為主要分為4種,最主要的是非法從事證券投資咨詢業務類犯罪。違法犯罪人員在未取得證券咨詢從業資格的情況下,以互聯網、電視、電話、報紙、雜誌等為載體,以極具蠱惑力的語言招攬會員,收取會費,非法提供證券投資咨詢業務。他們壹般聲稱其掌握內幕信息,預測股價準確性極高,只要加入會員或委托其炒股,保證收益達到相當水平。目前,此類活動傳播範圍極廣,城市、農村甚至包括大學校園等都有所波及。二是發布虛假研究報告,傳播虛假信息。違法犯罪人員冒用證券公司等專業機構名義,編造虛假研究報告,捏造所謂“資產重組”、“價值低估”、“企業轉型”等信息,誘騙投資者買賣股票,操縱股價,進而非法獲利。此類行為往往通過互聯網進行,多以論壇發帖等形式出現。三是非法從事證券經紀業務。違法犯罪人員在未獲主管部門批準的情況下,通過冒充證券公司分支機構等方式,以各種優惠吸引投資者,提供所謂“開戶”和“證券交易”服務,非法從事證券經紀業務。此類行為風險較大,曾經發生過數起不法分子攜款潛逃的案件。四是盜取投資者賬號、密碼。近來,不少地方出現了投資者賬戶、密碼被盜案件。通常情況下,違法犯罪人員通過偷看、木馬、設立與證券公司類似網站等方式獲取投資者賬號及密碼,然後非法買賣股票,或通過轉賬、盜取或偽造投資者身份證、銀行卡等方式盜取投資者資金。

新《證券法》規定,投資咨詢機構及其從業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1)代理委托人從事證券投資;

(2)與委托人約定分享證券投資收益或者分擔證券投資損失;

(3)買賣本咨詢機構提供服務的上市公司股票;

(4)利用傳播媒介或者通過其他方式提供、傳播虛假或者誤導投資者的信息;

(5)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有前款所列行為之壹,給投資者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投資者或者客戶可依法提起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我國《刑法》第181 條規定:"編造並傳播影響證券、期貨交易的虛假信息、擾亂證券、期貨交易市場,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並處或者單處壹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金."任何單位和個人可以向地方證監局(證監會)投訴和舉報證券、期貨投資咨詢違法行為,地方證監局有權要求相關機構和人員說明情況並提供相關資料.分析師參與廣播電臺、電視臺相關證券節目之前,應提供相關資格證書和註冊地證監局出具的書面意見,不得準許材料不實、證監局提出異議的咨詢機構和任何個人參與證券節目,不得準許咨詢機構工作人員以廣播電視從業者身份從事采訪活動,不得在證券節目中播出客戶招攬內容.廣播電臺、電視臺應加強對證券節目的審查與管理,節目內容必須符合廣播電視節目管理規定、證券投資咨詢相關法律法規、行業自律規範以及證券監管部門的管理要求和標準,提高資訊含量,不得宣傳過往薦股業績、產品、咨詢機構和人員的能力,不得傳播虛假、片面和誤導性信息.咨詢機構和執業人員違反相關規定或提供虛假材料的,由中國證監會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罰款、暫停或者撤消證券投資咨詢相關資格.違反自律規則的,由證券業協會予以紀律處分並在誠信數據庫中進行過失記錄.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對證券投資咨詢機構的檢查分為現場檢查和非現場檢查.對現場和非現場檢查中發現的違反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的行為,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應當根據職權範圍做出處理或者移送有關部門處理;觸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有執業資格的人員應與所在機構同時辦理年檢,暫緩通過年檢的咨詢機構,整改期間停止新增原有證券投資咨詢業務,也不得以其他方式開展證券投資咨詢業務.從事證券、期貨投資咨詢業務的機構和人員不得出租、出借、 轉讓、塗改業務資格證書,否則由中國證監會暫停或者撤銷其從業資格.投資咨詢機構擅自從事證券服務業務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罰款,在三年內不受理其咨詢業務資格的申請.</SP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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