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相期貨是指未能納入到證監會監管範圍、未經證監會批準或核準的場外交易市場。該市場采用標準化合約和賣空、平倉對沖、集中撮合以及履約保證等交易機制並允許公眾投資者將其作為壹種金融投資工具而參與。
任何機構或者市場,未經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批準,采用集中交易方式進行標準化合約交易,同時采用以下交易機制或者具備以下交易機制特征之壹的,為變相期貨交易: (壹)為參與集中交易的所有買方和賣方提供履約擔保的; (二)實行當日無負債結算制度和保證金制度,同時保證金收取比例低於合約(或者合同)標的額20%的。
界定變相期貨包括:把交易作為投資平臺、以賺取差價為目的;合約交割和持倉有壹定限制且非常接近期貨交易;建立了標準化倉單制度。
《期貨交易管理條例》草案第壹百零三條指出:“變相期貨交易是指未經中國證監會批準,采用標準化合約和賣空、平倉對沖、集中撮合以及履約保證等交易機制,允許公眾投資者將其作為壹種金融投資工具而參與的交易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