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授信是指商業銀行向非金融機構客戶直接提供的資金,或者對客戶在有關經濟活動中可能產生的賠償、支付責任做出的保證,包括貸款、貿易融資、票據融資、融資租賃、透支、各項墊款等表內業務,以及票據承兌、開出信用證、保函、備用信用證、信用證保兌、債券發行擔保、借款擔保、有追索權的資產銷售、未使用的不可撤銷的貸款承諾等表外業務。簡單來說,授信是指銀行向客戶直接提供資金支持,或對客戶在有關經濟活動中的信用向第三方作出保證的行為。授信按期限分為短期授信和中長期授信。短期授信指壹年以內(含壹年)的授信,中長期授信指壹年以上的授信。
二、商業銀行對其業務職能部門和分支機構所轄服務區及其客戶授信,應遵循以下原則:(壹)應根據不同地區的經濟發展水平、經濟和金融管理能力、信貸資金占用和使用情況、金融風險狀況等因素,實行區別授信。(二)應根據不同客戶的經營管理水平、資產負債比例情況,貸款償還能力等因素,確定不同的授信額度。(三)應根據各地區的金融風險和客戶的信用變化情況,及時調整對各地區和客戶的授信額度。(四)應在確定的授信額度內,根據當地及客戶的實際資金需要、還款能力、信貸政策和銀行提供貸款的能力,具體確定每筆貸款的額度和實際貸款總額。授信額度不是計劃貸款額度,也不是分配的貸款規模,而是商業銀行為控制地區和客戶風險所實施的內部控制貸款額度。
三、商業銀行授信決策應在書面授權範圍內進行,不得超越權限進行授信。商業銀行授信決策應依據規定的程序進行,不得違反程序或減少程序進行授信。?商業銀行在授信決策過程中,應嚴格要求授信工作人員遵循客觀、公正的原則,獨立發表決策意見,不受任何外部因素的幹擾。商業銀行不得對以下用途的業務進行授信:1.國家明令禁止的產品或項目;2.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從事股本權益性投資,以授信作為註冊資本金、註冊驗資和增資擴股;3.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從事股票、期貨、金融衍生產品等投資;4.其他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的項目。客戶未按國家規定取得以下有效批準文件之壹的,或雖然取得,但屬於化整為零、越權或變相越權和超授權批準的,商業銀行不得提供授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