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資金運用應堅持獨立運作。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股東不得違法違規幹預保險資金運用。第五條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保監會)依法監督管理保險資金運用。第二章資金運用形式第壹節資金運用範圍第六條保險資金運用限於下列形式:
(壹)銀行存款;
(二)買賣債券、股票、證券投資基金份額和其他證券。
(三)投資不動產;
(4)投資股權;
(五)國務院規定的其他資金使用形式。
保險資金從事境外投資應當遵守中國保監會、中國人民銀行和國家外匯管理局的有關規定。第七條保險資金存入銀行的,應當選擇符合下列條件的商業銀行作為存款銀行:
(壹)資本充足率、凈資產和撥備覆蓋率符合監管要求;
(二)治理結構規範,內部控制制度健全,經營業績良好;
(三)最近三年未發現重大違法違規行為;
(四)信用等級達到中國保監會規定的標準。第八條保險資金投資的債券應當達到中國保監會認可的信用評級機構評定的信用等級,並符合規定的條件,主要包括政府債券、金融債券、企業債券、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以及其他符合規定條件的債券。第九條保險資金投資的股票主要包括公開發行和交易的股票以及上市公司向特定對象非公開發行的股票。
保險資金開展股票投資,分為壹般股票投資、重大股票投資和收購上市公司等。,保監會將根據不同情況實施不同的監管。
保險資金投資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的公司股份,以及以外幣認購和交易的股份,由中國保監會另行規定。第十條保險資金投資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管理人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公司治理良好,風險控制機制健全;
(二)依法履行合同,維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
(三)成立壹年以上(含壹年);
(四)最近三年沒有重大違法違規行為;成立未滿三年,自成立之日起無重大違法違規行為;
(五)在證券投資基金和特定客戶資產管理業務之間建立有效的防火墻機制;
(六)投資團隊穩定,歷史投資業績良好,管理資產規模或基金份額相對穩定。第十壹條保險資金投資的不動產,是指土地、建築物和其他附著於土地的定著物,具體辦法由中國保監會制定。第十二條保險資金投資的股權,應當是在中國境內依法設立登記、未在證券交易所公開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第十三條保險集團(控股)公司和保險公司應當使用自有資金購買自用不動產、進行上市公司收購或者從事股權投資實現對其他企業的控股。第十四條保險集團(控股)公司和保險公司對其他企業進行股權投資,應當符合相關償付能力監管規定。保險集團(控股公司)的保險子公司不符合中國保監會償付能力監管要求的,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不得投資非保險金融企業。
實現控股的股權投資限於以下企業:
(壹)保險企業,包括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機構、保險專業代理機構、保險經紀機構和保險公估機構;
(二)非保險金融企業;
(三)與保險業務相關的企業。
本辦法所稱保險資產管理機構,是指經中國保監會同意,依法登記註冊,受托管理保險資金和其他資金的金融機構,包括保險資產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以及其他專業保險資產管理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