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貨公司首席風險官管理規定(試行)》第六條規定,期貨公司應當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提名和聘任首席風險官。期貨公司有獨立董事的,還應當取得全體獨立董事的同意。董事會在選擇首席風險官時,應當以其是否熟悉期貨法律法規、廉潔守法、勝任工作並符合規定的崗位要求為主要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