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對來說期貨公司比客戶信譽更好,風險更可控,期貨公司為了更好的控制風險,壹般會將保證金收取標準在交易所的基礎上提高1倍左右,因為交易所會根據持倉量以及合約臨近交割月、交割月等因素隨時調整保證金收取標準。
以銅為例,假設雙邊持倉總量為n,那麽壹般月份合約交易所保證金收取標準按n的變化分別為:
n<=12萬手時保證金為5%,
12萬手<n<=14萬手,保證金為6.5%,
14萬手<n<=16萬手,保證金為8%,
16萬手<n,保證金為10%。
合約不同時間段按以下標準收取:
交割月前第二月的第10個交易日起,7%;
交割月前第壹月的第壹個交易日起,10%;
交割月前第壹月的第十個交易日起,15%;
交割月份的第壹個交易日起,20%;
最後交易日前二個交易日起,30%。
另多種情況同時發生時,按照較高標準收取,交割月前第二月的第10個交易日起,同時雙邊持倉總量超出16萬手,則按10%收取。
各交易所及各品種的持倉保證金比例有多種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