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銀行授信決策應在書面授權範圍內進行,不得超越權限進行授信。 商業銀行授信決策應依據規定的程序進行,不得違反程序或減少程序進行授信。 商業銀行在授信決策過程中,應嚴格要求授信工作人員遵循客觀、公正的原則,獨立發表決策意見,不受任何外部因素的幹擾。 商業銀行不得對以下用途的業務進行授信:1.國家明令禁止的產品或項目;2.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從事股本權益性投資,以授信作為註冊資本金、註冊驗資和增資擴股;3.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從事股票、期貨、金融衍生產品等投資;4.其他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的項目。 客戶未按國家規定取得以下有效批準文件之壹的,或雖然取得,但屬於化整為零、越權或變相越權和超授權批準的,商業銀行不得提供授信:1.項目批準文件;2.環保批準文件;3.土地批準文件;4.其他按國家規定需具備的批準文件。 商業銀行授信決策做出後,授信條件發生變更的,商業銀行應依有關法律、法規或相應的合同條款重新決策或變更授信。 商業銀行實施有條件授信時應遵循“先落實條件,後實施授信”的原則,授信條件未落實或條件發生變更未重新決策的,不得實施授信。 商業銀行對擬實施的授信應制作相應的法律文件並審核法律文件的合法合規性,法律文件的主要條款提示參見《附錄》中的“格式合同文本主要條款提示”。 商業銀行授信實施時,應關註借款合同的合法性。被授權簽署借款合同的授信工作人員在簽字前應對借款合同進行逐項審查,並對客戶確切的法律名稱、被授權代表客戶簽名者的授權證明文件、簽名者身份以及所簽署的授信法律文件合法性等進行確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