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條 交易保證金的收取標準按交易所仿真風險控制管理辦法中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三條 結算會員向交易會員和客戶收取的交易保證金不得低於交易所向結算會員收取的交易保證金。交易會員向客戶收取的交易保證金不得低於結算會員向交易會員收取的交易保證金。
第四十四條 交易實行當日無負債結算制度。
每日交易結束後,交易所按當日結算價對結算會員結算所有合約的盈虧、交易保證金及手續費、稅金等費用,對應收應付的款項實行凈額壹次劃轉,相應增加或者減少結算準備金。
結算會員在交易所結算完成後,按照前款原則對客戶及交易會員進行結算;交易會員按照前款原則對客戶進行結算。
交易所根據當日成交合約按合約規定的標準計收結算會員的交易結算手續費(含交易費用和結算費用)。
第七十四條 會員、客戶出現下列情況之壹的,交易所對其持倉實行強行平倉:
(壹)結算會員虛擬結算準備金余額小於零,且未能在規定時限內補足;
(二)客戶、從事自營業務的交易會員持倉超出持倉限額標準,且未能在規定時限內平倉;
(三)因違規、違約受到交易所強行平倉處罰;
(四)根據交易所的緊急措施應當予強行平倉;
(五)其他應當予強行平倉。”
第七十五條 強行平倉的執行原則
強行平倉先由會員在開市後第壹節交易時間內執行,交易所特別規定的除外。規定時限內會員未執行完畢的,由交易所強制執行。
(壹)會員執行
因第七十四條第(壹)、(二)項強行平倉的,強行平倉原則由會員自行確定,強行平倉結果應當符合交易所規定。
(二)交易所執行
1.因第七十四條第(壹)項強行平倉的:其需要強行平倉的頭寸由交易所按上壹交易日結算後合約總持倉量由大到小順序,優先選擇持倉量大的合約作為強行平倉的合約,再按該合約所有客戶持倉比例分配。
多個結算會員需要強行平倉的,按追加虛擬保證金數額由大到小的順序依次選擇需強行平倉的結算會員。
2.因第七十四條第(二)項強行平倉的:
客戶、從事自營業務的交易會員超倉的,對其超倉頭寸進行強行平倉;客戶在多個會員處持倉的,按持倉數量由大到小的順序選擇會員強行平倉。
3.因第七十四條第(三)、(四)、(五)項強行平倉的,強行平倉頭寸由交易所根據涉及的會員和客戶具體情況確定。
當會員同時因第七十四條第(壹)、(二)項強行平倉時,交易所先按第(二)項情況確定強行平倉頭寸,再按第(壹)項情況確定強行平倉頭寸。
第七十六條 強行平倉的執行程序
(壹) 通知。交易所以“強行平倉通知書”(以下簡稱通知書)的形式向有關結算會員下達強行平倉要求。通知書除交易所特別送達以外,隨當日結算數據發送,有關結算會員可以通過交易所系統獲得。
(二) 執行及確認。
1、開市後,有關結算會員必須首先自行平倉,直至達到平倉要求;
2、超過結算會員自行強行平倉時限而未執行完畢的,剩余部分由交易所直接執行強行平倉;
3、強行平倉結果隨當日成交記錄發送,有關結算會員可以通過會員服務系統獲得。
第七十七條 強行平倉的價格通過市場交易形成。
第七十八條 因受價格漲跌停板限制或者其他市場原因制約而無法在規定時限內完成全部強行平倉的,其剩余持倉頭寸可以順延至下壹交易日繼續強行平倉,仍按第七十五條原則執行,直至強行平倉完畢。
第七十九條 因價格漲跌停板或者其他市場原因而無法在當日完成全部強行平倉的,交易所根據當日結算結果,對該結算會員作出相應的處理。
第八十條 由於價格漲跌停板限制或者其他市場原因,有關持倉的強行平倉只能延時完成的,因此發生的虧損,仍由直接責任人承擔;未能完成平倉的,該持倉持有者須繼續對此承擔持倉責任或者交割義務。
第八十壹條 由會員執行的強行平倉產生的盈利仍歸直接責任人;由交易所執行的強行平倉產生的盈利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因強行平倉發生的虧損由直接責任人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