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鞭法
1.背景:明初的賦稅制度是賦稅和役權分開征收,以土地為征收對象,役權為征收對象,征收內容有實物和役權兩種。由於土地兼並嚴重,農民逃亡,政府財政收入減少。萬歷九年(1581),張在清剿全國土地的基礎上實行鞭法。
2.內容:地稅、徭役、雜稅應合而為壹征收;把過去戶與戶收取的役銀(戶銀)平分,仆役由政府雇用;不管是土地稅還是強迫勞動,都要兌換成銀子來繳納。
3.意義:稅服合壹簡化了征收稅服的手續,標誌著征收類型由繁雜向單壹轉變;強迫勞動由家庭改為土地的趨勢(註:強迫勞動只是把土地攤成畝,人頭稅不取消);由物資稅改為貨幣稅,對稅收和勞務都征收白銀,是壹項重大改革。徭役征銀的方法使農民對封建國家的人身依附關系有所放松,促進了商品經濟的迅速發展。
第二,把土地攤成畝
1.背景:清朝初期的稅制,繼承了明朝的壹種鞭法,有地方稅和賦稅。由於土地集中在富人手中,按稅征收,無地少地的農民負擔不起,普遍存在“逃或欠”的情況。
2.內容:清政府在康熙五十壹年(1712),規定以康熙五十壹年(1711)的人口數作為定數收稅,此後取消了新增人口的人頭稅。雍正元年(1723),廣泛實行“攤丁入畝”,將定丁稅平均攤入田賦,統壹征收丁銀,而不是按人征收丁稅。
3.意義;結束了田、戶、戶亂征稅的現象,完成了人頭稅並入財產稅的進程,徹底廢除了西漢以來的人頭稅。由於征稅的對象是土地,政府放松了對戶籍的管制,增加了大量自由流動的勞動力,促進了商品經濟的活躍;無地少地的農民擺脫了苦役的負擔,不再被武力束縛在土地上,進壹步放松了對封建國家的人身依附,對當時的社會經濟特別是資本主義的發展起到了積極的作用。
第三,中國古代稅制的演變。
按照征收的依據,中國古代的稅可以分為:按人口計征的稅,如西漢的戶籍制度、隋唐的租佃制度;以土地和財產為主的賦稅,如春秋末年魯的“始稅畝”,中晚唐的兩稅法,明中葉的壹種鞭法,清代的地定銀制。按收藏內容可分為實物、勞動、貨幣等。其中,征收貨幣的有:北宋王安石實施的征收勞動法、明代的壹條鞭法和清代的丁琪媛銀制。
按時間順序,中國稅制的演變有以下規律;以“勇”為標誌的出現,農民必須服的徭役、兵役發展為可以用物品(白銀)代替的役;以兩稅法為標誌,征稅標準逐漸由以人口為基礎轉變為以土地為基礎,人頭稅在稅收中的比重逐漸降低(清代完全廢除);以壹條鞭法為標誌,征稅的種類由繁雜變為單壹,征稅的內容也逐漸由實物變為貨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