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證券期貨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辦法》,投資者在接受產品或者服務時,應當提供風險偏好和可容忍的損失。根據《辦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投資者未按要求提供相關信息,提供的信息不真實、不準確、不完整的,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運營機構應當告知後果,並拒絕向其銷售產品或者提供服務。風險評估有效期為兩年,應根據個人情況而定。風險評估到期的,應當及時重新評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