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買方聲明其意圖。在第壹個交貨日期內,買方向交易所提交所需貨物的意向書。內容包括品種、品牌、數量和指定發貨倉庫名稱。
2.賣方應提交標準倉單。賣方應在首個交割日內向交易所提交已支付倉儲費的有效標準倉單。
第二個交貨日
交易所分配標準倉單。第二個交割日,交易所根據現有資源,按照“時間優先、數量四舍五入、就近匹配、統籌安排”的原則,將標準倉單發放給買方。
對於不能用於下壹個期貨合約交割的標準倉單,交易所按照當月交割總量的比例分配給買方。
第三個交貨日
1,買家付款,拿單。買方必須在第三個交割日期14:00之前,將貨款交割到交易所,並取得標準倉單。
2.賣家收錢。交易所在第三個交割日16:00前將貨款支付給賣方。
第四和第五個交貨日
賣方支付增值稅專用發票。
最後交貨日期
若最後交易日適逢法定節假日或交割期適逢法定節假日,則交割期相應順延,並保證五個交割日。這五個交割日分別稱為第壹、二、三、四、五交割日,第五交割日為最終交割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