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當明確,貨物的價值應當以產品的標示價格為基礎計算。《產品質量法》第七十二條規定,以違法生產、銷售的產品的標價計算貨值金額。
在國家質檢總局發布的《關於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若幹問題的意見》中,明確了“貨值金額”的計算:“貨值金額是指當事人違法生產銷售的產品數量(包括已售和未售產品)與單個產品價格的乘積。
所生產的單個產品的價格應按銷售額中所表示的單價計算。“因此,本案中該批產品的價值應以產品標簽上註明的售價計算,即產品價格。
擴展數據
計算貨物價值對於處理產品質量案件具有重要意義,而計算貨物價值的前提是首先確認產品的價格。
執法人員要嚴格按照產品質量法的規定,以產品的標示價格為依據,客觀準確地計算商品價值,避免計算商品價值的隨意性。筆者認為本案應按照第壹種意見處理,即按照吊牌上的售價計算商品價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