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非法經營罪,是指違反國家規定,有下列非法經營行為之壹的犯罪。(壹)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專營、專賣物品或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的;(二)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準文件;(三)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非法經營證券、期貨或者保險業務的,或者非法從事資金結算業務的;(四)從事其他非法經營活動,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行為。非法經營罪中“違反國家規定”的理解:第壹個層次,如果壹個行為沒有違反國家規定,而只是違反了比國家規定位階低的地方性法規、部門規章等,當然不構成非法經營罪;第二個層次,如果壹個行為雖然違反了國家規定,但該國家規定未將該行為作“構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責任”的規定、並且刑事司法解釋也未將該行為解釋為非法經營罪的行為方式的,也當然不構成非法經營罪。第三個層次,如果壹個行為雖然違反了國家規定、並且該國家規定將該行為作“構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責任”的規定,但刑事司法解釋未將該行為明確解釋為非法經營罪的行為方式的,也當然不構成非法經營罪——比如無照經營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