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世界碳交易市場大致可以分為兩類:壹類是基於配額的交易,即限額交易(cap-and-trade)
Trade)”制度,購買那些由管理者制定、分配(或拍賣)的減排配額,如《議定書》下的AAU或歐盟排放交易體系(EU ETS)下的eua。另壹類是基於項目的交易。附件壹----各國可以通過聯合執行項目(d ),從附件壹所列其他國家購買碳匯產生的排放減少單位(eru)、核證的排放減少單位(cer)和排放減少單位(rmu)。CERs是發展中國家清潔發展機制(CDM)項目產生的認證減排信用額。排放權的轉讓或購買將通過國家登記進行跟蹤和記錄。
1.世界各國減少溫室氣體的成本差異很大。總的來說,發達國家減排成本高且有差距,而發展中國家減排成本普遍較低。因此,議定書規定了清潔發展機制(CDM),鼓勵發達國家向發展中國家提供資金和技術,幫助其建設減少溫室氣體排放的項目。經該國CDM管理部門和聯合國氣候變化CDM理事會認證註冊後,可用於抵消發達國家的排放量。比如,中國、印度等發展中國家雖然在議定書中沒有減排義務,但可以通過各種渠道向承諾減排的國家出售減少的溫室氣體目標;發展中國家每減少壹噸二氧化碳當量,發達國家可以獲得並扣除壹噸“二氧化碳排放權”。
2.發達國家參與CDM項目主要是出於成本考慮。壹般來說,發達國家的減排——每噸二氧化碳的溫室氣體成本是購買CDM指標的4倍以上。更重要的是,發達國家還可以通過CDM項目向發展中國家出口設備,提高其產品的市場份額。發展中國家企業出售的減排指標由世界銀行等機構參與的國際碳基金或相關公司購買,進入發達國家市場。世界銀行、荷蘭、日本、蘇黎世、芬蘭、加拿大、英國、德國、丹麥和意大利目前構成了七類買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