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
第四十六條上市公司股東、實際控制人發生下列事件時,應當主動告知上市公司董事會,並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壹)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對公司的持股或者控制發生重大變化;
(2)法院裁定禁止控股股東轉讓所持股份,任何股東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質押、凍結、司法拍賣、托管或者被依法限制表決權;
(三)擬對上市公司進行重大資產或業務重組。
(四)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情形。
依法應當披露的信息披露前,相關信息已經在媒體上傳播或者公司證券及其衍生品種存在異常交易的。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應當及時、準確地向上市公司作出書面報告,並配合上市公司及時、準確地公告。
上市公司股東和實際控制人不得濫用權利和優勢地位,不得要求上市公司向其提供內幕信息。
擴展數據:
根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
第十九條上市公司應披露的定期報告包括年度報告、中期報告和季度報告。所有對投資者的投資決策有重大影響的信息都應予以披露。
年度報告中的財務會計報告應當經具有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
第二十條年度報告應當在每壹會計年度結束後4個月內完成並披露,中期報告應當在每壹會計年度上半年結束後2個月內完成並披露,季度報告應當在每壹會計年度第三個月和第九個月結束後65,438+0個月內完成並披露。
第壹季度季度報告的披露時間不得早於上壹年度年度報告的披露時間。
第二十壹條年度報告應當記載以下內容:
(壹)公司基本情況;
(二)主要會計數據和財務指標;
(3)公司股票、債券的發行及變動情況,報告期末股票、債券總額及股東總數,公司前65,438+00名股東持股情況;
(四)持股5%以上的股東、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情況;
(五)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情況、持股變動情況和年薪情況;
(六)董事會報告。
(7)管理層討論和分析;
(八)報告期內發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對公司的影響;
(九)財務會計報告和審計報告全文;
(十)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二條臨時報告應當記載以下內容:
(壹)公司基本情況;
(二)主要會計數據和財務指標;
(3)公司股票、債券的發行及變動情況,股東總數,公司前10名股東持股情況,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變動情況;
(4)管理層討論和分析;
(五)報告期內重大訴訟、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其對公司的影響;
(六)財務會計報告。
(七)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三條季度報告應當記載以下內容:
(壹)公司基本情況;
(二)主要會計數據和財務指標;
(三)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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