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糧食部門按照本辦法的規定負責全省糧油購銷管理工作。縣級以上糧食主管部門在上級糧油主管部門的指導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糧油購銷管理工作。
各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糧油市場的監督管理。價格、稅務、衛生、技術監督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加強對糧油購銷的監督管理。第二章糧油收購第五條糧食定購任務是國家下達的指令性計劃。完成定購糧任務是糧食生產單位和農民的義務。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把糧食定購計劃作為壹項重要工作目標,逐級落實到國有糧食收購單位、糧食生產單位和農民,確保收購任務的完成。第六條國家定購糧由縣級人民政府組織的國有糧食收購單位進行實物收購,不得收取現金。
定購糧的收購價格按照國家和省人民政府的有關規定執行。第七條國家需要通過市場收購的糧食除定購糧外,由省人民政府下達計劃,並由縣級人民政府組織國有糧食收購單位收購;收購價格按照隨行就市的原則確定,或者由省人民政府確定最低收購保護價或者最高收購價格。第八條油菜籽收購,本著國家掌握主要油源、保證市場供應的原則,由省人民政府下達收購計劃,確定指導價或最低收購保護價;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國有糧食收購單位進行收購,保證油菜收購計劃的完成。第九條在國家下達的糧食定購任務和省級人民政府下達的油菜籽收購計劃完成之前,除國有糧食收購單位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收購糧油。經縣級人民政府批準,農村飼養業和其他用糧單位可以在本縣農村收購自用糧食,但不得轉手出售。第十條在完成國家糧食定購任務和省級人民政府下達的油菜籽收購計劃後,符合條件並經批準的糧食批發企業可以在當地農村收購糧食和油菜籽。第十壹條收購的糧油必須符合國家糧油質量標準。嚴禁儲存水分和雜質超標的糧油。第三章糧油銷售第十二條從事糧油銷售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執行國家和省的糧油政策和糧油價格政策,接受國家宏觀調控的指導。嚴禁囤積居奇、欺行霸市,嚴禁哄擡糧價、牟取暴利。第十三條國家定購糧由省人民政府統壹安排,主要用於供應城鎮居民、部隊和農村救濟人口等基本口糧。定購糧的供應和銷售應當按照省人民政府的計劃和確定的價格進行。嚴禁擅自或變相漲價。第十四條國家定購糧以外的糧油銷售價格不得超過價格主管部門綜合核定的差率、加工費標準和利潤率。第十五條省人民政府可以決定將部分定購糧轉為地方儲備。需要將定購糧轉為議價銷售的,必須經省人民政府批準。第十六條符合下列條件的單位和個人,經縣級以上糧食主管部門審查批準,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營業執照,稅務機關登記後,可以從事糧油批發業務:
(壹)註冊資本50萬元以上;
(二)有與其業務規模相適應的營業場所和儲備設施;
(三)有必要對糧油質量進行檢測。第十七條糧油批發市場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常年開放。
國有糧食收購單位收購的糧食和訂單以外地方農村經批準的糧食批發企業收購的糧食,必須批量進入糧油批發市場,禁止場外交易。
糧食批發企業和產糧區用糧單位必須從高批發收購糧油,不得在農村直接收購糧食。第十八條從事糧油零售的單位和個人應當辦理營業執照,但農民出售余糧的除外。零售糧油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依法納稅。第十九條國有糧油零售點必須從事以糧油供應為主的經營活動,其撤銷或改變用途必須經當地縣級以上糧食主管部門批準。第二十條。已通過期貨交易所交易取得真實糧油,但尚未取得糧油批發資格的單位和個人,經省級糧食部門同意,並在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糧油批發臨時經營手續後,可以在合同約定的範圍內批發糧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