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
第四條外國投資者在中國的投資、利潤和其他合法權益受中國法律保護。
外資企業必須遵守中國的法律法規,不得損害中國的社會公共利益。
第五條國家對外資企業不實行國有化和征收;在特殊情況下,根據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定程序對外資企業進行征收,並給予相應的補償。
第六條設立外資企業的申請,由國務院對外經濟貿易部門或者國務院授權的部門審查批準。審批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90天內決定批準或者不批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