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油輸出國組織的宗旨是,協調和統壹各成員國的石油政策,並確定以最適宜的手段來維護它們各自和***同的利益。
主要機構有:大會,是最高權力機關;理事會,負責執行大會決議和指導該組織的管理;秘書處,在理事會指導下主持日常事務工作。秘書處內設有壹專門機構——經濟委員會,協助該組織把國際石油價格穩定在公平合理的水平上。
出版物《石油輸出國組織公報》(月刊):《石油輸出國組織評論》(季刊);《年度報告》;《統計年報》。
2003年該組織成員石油總儲量為1191.125億噸,約占世界石油儲量的69%,其中排在前三位的成員分別是沙特阿拉伯(355.342億噸)、伊朗(172.329億噸)和伊拉克(157.534億噸)。2003年該組織成員原油產量為13.218億噸,約占世界原油產量的39%,其中排在前三位的成員分別是沙特阿拉伯(4.215億噸)、伊朗(1.865億噸)和尼日利亞(1.060億噸)。
為使石油生產者與消費者的利益都得到保證,歐佩克實行石油生產配額制。為防止石油價格飈升,歐佩克可依據市場形勢增加其石油產量;為阻止石油價格下滑,歐佩克則可依據市場形勢減少其石油產量。
石油輸出國組織
Organization of the Petroleum Exporting Countries,OPEC
譯稱歐佩克。亞洲、非洲、拉丁美洲壹些產油國家為抵制國際石油壟斷資本的控制、保衛石油資源、維護民族利益而組成的國際專業性組織。1960年9月成立,其主要機構有大會、理事會和秘書處。總部設在維也納。至1988年***有13個成員國。伊拉克、伊朗、沙特阿拉伯、科威特和委內瑞拉等 5國為創始國。其他成員還有:卡塔爾、阿爾及利亞、厄瓜多爾、加蓬、印度尼西亞、利比亞、尼日利亞、阿拉伯聯合酋長國。這些國家的石油產權、開采、提煉和經營長期被外國壟斷資本所操縱。該組織旨在協調成員國的石油政策,采取集體行動,同國際石油壟斷公司進行談判,以維護自己的石油利益,在70年代,該組織為保護成員國的石油收益,多次迫使西方石油公司簽訂提高石油標價的協議,並單方面作出提高石油標價的決定,從而取得調節世界石油市場價格的支配權,壹度使西方國家陷入石油危機,並為推動國際經濟舊秩序的改革起了積極作用。進入80年代後,由於世界石油市場需求量急劇下降,該組織先後采取“減產保價”和“減價保產”等措施,被迫不斷降低石油價格和限制成員國的產量,使該組織逐漸喪失調節石油價格的支配權。這壹發展趨勢非短期所能扭轉。
除了上述13國石油輸出國組織外,還有地區性的國際石油組織。如1965年10月建立的拉丁美洲國家石油互助協會和1968年 1月成立的阿拉伯石油輸出國組織。後者的成員國在1973年10月中東戰爭期間,以石油為武器,采取提價、減產、禁運、增股和國有化等措施,反對以色列及其支持者,對國際政治產生了重大影響。該組織還於1976年設立國際發展基金,為其他發展中國家提供經濟和財政援助,有力地推動了南南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