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調查時間
年、月、日復壹日。
二、調查的範圍和對象
調查範圍是所有機構,調查對象是所有。
第三,調查形式
這次調查是集中調查。自查互查通過總行開發的系統進行,由單位負責人進行調查。分行要求:系統檢查時應同時填寫附件。各行紙質調查表由各級監管部門審核備案,各分行、各部門紙質調查表由機關黨委辦公室審核備案。
四、調查的重點和主要內容
(1)組織領導
分行成立了調查領導小組,由副行長擔任組長,辦公室、人力資源部、法律部、企業部、安全部、監察部負責人為成員。領導小組主要負責審查調查方案,研究解決調查中發現的問題。
調查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監察部,具體負責調查方案的制定、調查情況的收集和分析,以及監督協調分支機構和分支部門對調查中發現的問題進行核實和處理。
(2)調查要點
行為調查要重點關註疑似案件的行為,存在可能誘發案件行為的隱患。
(三)調查的主要內容
1.貪汙、侵占、挪用包括但不限於:是否涉嫌貪汙、挪用銀行和客戶的資金;是否涉嫌挪用銀行和客戶資金;是否涉嫌設立小金庫或進行表外操作;是否涉嫌組織或參與瓜分銀行財產。
2.行賄事項包括但不限於:是否涉嫌索賄、受賄;是否涉嫌行賄;是否涉嫌介紹賄賂。
3.其他刑事事項包括但不限於:是否涉嫌非法發放貸款;是否涉嫌騙取貸款、票據承兌或金融票據;是否涉嫌吸收客戶資金不入賬;是否涉嫌違反信托義務,擅自動用客戶資金及其他委托或信托財產;是否涉嫌違規發行金融票證;是否涉嫌違規出具保函;是否涉嫌承兌、支付或者擔保非法票據;是否涉嫌盜竊公私財物;是否涉嫌詐騙公私財物。
4.外部調查處理事項包括但不限於:是否被公安、司法機關傳喚或調查取證;是否被公安、司法機關采取刑事拘留、逮捕、監視居住、取保候審等強制措施;是否被公安機關給予行政拘留、勞動教養等處罰;是否被新聞媒體負面報道過。
5.工作表現事項包括但不限於:是否存在指使、脅迫、誘騙他人違規操作的情形;是否存在受他人唆使、脅迫、誘騙的違規操作;是否存在欺騙、欺詐行為;是否存在串崗、混崗、“單槍匹馬清倉”操作的情況;是否存在隨意簡化或變更業務流程的情況;是否存在無正當理由超假逗留,或經常擅自離崗的情況;是否存在故意逃避、拖延、拒絕輪崗、交流、休假的情況;是否存在故意逃避或抗拒視頻監控、審計、監督和上級檢查、審計,或不合理長時間不接受檢查、審計的情況;本人辦理或管理的賬戶是否因業務錯誤或特殊業務處理以外的原因出現賬實不符或收費異常;是否存在故意的業務錯誤或會計混亂;是否有隱匿、銷毀或者篡改業務憑證、記錄、賬簿、檔案的行為;為自己辦理業務,或者為父母、配偶、子女等關系人辦理業務是否違法;是否存在違規保管存折(單)、開戶、存取款、換印鑒、買復本、簽字等代客服務情況;是否存在利用個人儲蓄賬戶或“控制賬戶”非法存入或轉移本單位財務費用的情況;是否存在利用個人儲蓄賬戶或“控制賬戶”非法存放或轉移客戶資金的行為;是否存在利用職權為自己和親友謀取不正當利益的情況;妳經常在工作時間處理私人事務或交易活動嗎?
6.經濟交易包括但不限於:是否存在以本人或他人名義經商或從事有償中介活動的情況;是否存在與本人收入明顯不符的大宗股票交易、期貨交易、外匯交易、基金交易等風險投資活動;是否存在非法集資或集資、高息貸款、參與經營地下錢莊等情況。;是否對大量購買彩票有濃厚興趣,或購買非法彩票,參與賭博、賭馬等賭博活動;是否存在私下接受或索要客戶回扣的情況;是否存在借款、占用客戶通信設備、交通工具等財產或向客戶大額借款的情況;是否存在要求客戶支付或報銷不正當費用,或向客戶提出其他不正當、不合理要求的情況;是否經常出入高消費場所,日常消費與個人及家庭經濟收入明顯不符;是否存在利用婚喪嫁娶等事宜斂財的情況。
7.社會交往事項包括但不限於:是否參與“黃、賭、毒、走私、傳銷”等違法違紀活動;是否與不良客戶、有不良記錄的社會人員有密切關聯;是否向有不良記錄或不良嗜好的人提供私人貸款、擔保或其他資金支持。
8.家庭狀況事項包括但不限於:是否有家庭成員或近親屬、朋友從事傳銷、賭博、涉毒等違法活動;是否有家庭成員或關系密切的親友從事大型風險投資活動(如經商、炒股、炒期貨等。)並出現資金緊張或大額虧損;是否有家庭重大變故引起異常情緒和消極悲觀情緒;是否存在違反總行和省級分行關於親屬回避規定的情況。
以上是必須檢查的內容,各分行、分局可結合實際情況在紙質檢查單中增加內容。
動詞 (verb的縮寫)調查中發現問題的處置措施
(壹)對調查過程中發現的問題和案件線索,應當立即進行核實;經確認屬實或者基本屬實的,應當立即采取立案管理和調查、行為矯正、風險化解、處罰、持續跟蹤或者移交相關機構等措施,及時控制和消除風險。
(2)經調查發現員工可能誘發案件行為的,應當采取教育、提醒談話、責令限期改正等糾正措施,規勸、督促行為人及時改正。
(三)采取整改措施後仍不能控制或消除風險的,應當立即采取離崗檢查、強制休假、調離崗位、離崗待崗、限期退還賠償金或者移交相關機構等措施。
(四)對發現有違規行為的員工,經核實符合紀律處分條件的,對違規者及其他相關責任人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處理。符合積分條件的,給予積分。
(5)認真開展持續跟進工作。對排查中發現問題的員工進行持續跟蹤,通過建立專門檔案、指定專人監管、責令定期報告或其他適當措施,動態掌握行為矯正和風險化解的進度。在持續隨訪過程中,如果排查發現的風險不能及時消除,或者新發現其他存在的風險,應采取更有效、更嚴厲的處理措施。連續跟蹤工作不少於六個月。
(六)做好員工行為的調查和舉報工作。各分行、省級分行各部門對員工通過行為調查系統的舉報功能或其他方式舉報的信息,要及時組織核實並認真研究解決,給舉報人壹個答復。
六、調查要求
(壹)加強對調查工作的組織領導。各分行、省級分行要加強對排查工作的組織領導,主要負責人要親自負責,分管行領導和部門負責人要認真落實,確保排查工作不走過場、收到實效。要嚴格落實查處工作責任制,堅持“誰查處、誰負責”的原則。
(二)嚴格遵守調查工作紀律。在調查過程中,必須堅持依法合規、審慎實施,不得違反國家法律法規,不得損害員工合法權益。壹定要客觀公正實事求是,不能無中生有,顛倒是非,借機打擊報復,誹謗誣陷他人。要嚴格按照規定的時間、內容、流程和事項完成調查工作。
(3)認真開展員工日常檢查。要因地制宜,靈活運用合法合規的方式,主動與員工談心,及時了解所轄員工的思想行為動向。觀察和關註員工的言行,持續關註員工行為的合規性和引發風險的可能性,及時發現異常情況。不定期抽查員工考勤記錄、工作文件、監控錄像等相關資料,同時走訪員工家屬、客戶及當地公安、司法、銀監、紀檢、工商等部門了解情況。
(4)加大激勵和問責力度。符合有關規定的,予以獎勵。對調查工作不到位、流於形式,調查發現問題後不及時采取措施或采取措施不當,造成案件、資金和聲譽損失,或違反保密要求泄露或擴散調查信息,造成不良後果的,要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嚴肅追究直接責任人、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的責任。
(五)加強對調查工作的監督檢查。各級紀檢監察部門要加強對調查工作的監督檢查,確保調查工作各項措施落實到位。省分行將員工行為調查納入合規管理綜合檢查、案件防控檢查、效能監察,以及各分行、省分行黨風廉政建設和案件防控年終考核。
(六)認真做好調查總結報告。調查結束後,各行、各部門要認真總結本行、本部門的調查工作,包括組織領導、方法、主要內容、調查結果、發現問題的原因分析、處理措施和工作建議。請各行於4月30日前將調查匯總情況報省級分行紀檢監察部門,省級分行各部門調查匯總情況報機關黨委辦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