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次處分的主體為特殊主體,是指黨員,2001年4月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發布的《證券法》和《黨政機關個人證券投資行為規定》(以下簡稱《若幹規定》)中禁止買賣股票的人員。懲戒對象包括股票、其他股票證券及其衍生品。
其中,《證券法》第七十三條規定,禁止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獲取內幕信息的人利用內幕信息從事證券交易活動。
此外,《若幹規定》第四條規定:“擁有內幕信息的上市公司主管部門、上市公司國有控股單位主管部門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得買賣上述主管部門管理的上市公司股票”。
第五條規定:“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及其派出機構、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的工作人員,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得買賣股票”。
第六條規定:“本人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工作,或者在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授予證券期貨從業資格的會計(審計)事務所、律師事務所、投資咨詢機構、資產評估機構、資信評估機構工作的,黨政機關工作人員不得買賣與上述機構有業務往來的上市公司的股票”。
第七條規定:“掌握內幕信息的黨政機關工作人員,離職後三個月內繼續受本規定約束。因新任職務而掌握內幕信息的黨政機關工作人員,必須在任職後壹個月內處理其任職前持有的股票和證券投資基金,不得繼續持有。”
擴展數據:
《證券法》第七十四條明確規定,“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知情人”是指下列人員:
1.發行人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
2.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東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公司實際控制人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3.發行人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
4.因其在公司的職位而能夠獲得公司相關內幕信息的人員;
5.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和其他因法定職責管理證券發行和交易的人員;
6.保薦機構、承銷的證券公司、證券交易所、證券登記結算機構和證券服務機構的相關人員;
7.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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