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法》第四十三條規定,證券交易所、證券公司、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的從業人員、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不得直接或者化名、借他人名義持有、買賣股票,也不得接受他人贈送的股票。成為前款所列人員時,其已持有的股份必須依法轉讓。
第四十五條規定,為股票發行出具審計報告、資產報告或者法律意見書的證券服務機構和人員,在承銷期內和期滿後6個月內,不得買賣該類股票。
為上市公司出具審計報告、資產評估報告或者法律意見書的證券服務機構和人員,接受上市公司委托後5日內不得買賣該股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