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補貼征收範圍
1,補貼費用根據用戶受電電壓分為380/220 V、10、35、63、110 kV五個標準。不同電壓的用戶應當按照本規定第二條和第二百零二款規定的標準繳納補貼費用。
2.用戶自主(或聯合)建設本級自有電壓外電源工程的,按本規定第二百零二條第四欄執行。
3、380/220伏住宅用戶,凡居住在統壹建築或機關、工廠、學校、部隊等單位的住宅建設單位支付該項補貼。對於分散的居民用戶,電能表額定電流不超過5安培的,可以不繳納補貼費用。5安培以上的居民用戶,收費辦法由OFTA和省電力局根據具體情況制定。
4、臨時用電用戶應預付補貼費用,六個月內拆除臨時用電設施,退還補貼費用;拆遷時間在六個月至十二個月的,退還75%;十二個月至二十四個月的,退還壹半;二十四個月至三十六個月的,返還百分之二十五,超過三十六個月的,不返還補貼。用電單位申請的臨時施工用電和永久用電為同壹外供電項目的,預付補貼可沖抵永久用電應支付的全部或部分補貼。
5.對中小學380/220伏用電(不含校辦工廠用電),縣級以下(不含縣城)醫院和民政部門舉辦的救濟福利機構380/220伏用電可免交供電補貼費,只交配電補貼費。
二、補貼的使用範圍
補貼只能用於為增加或改善用戶用電量而必須建設和改造的相關項目及相關業務支出,不得挪作他用。
1,配電補貼費用應主要用於10千伏及以下配電網的建設和改造。
2.供電補貼費用主要用於10千伏以上供電網絡的建設和改造,按基建或技術改造項目規定的工程管理辦法和預算標準使用。
3.電源補貼和配電補貼在滿足各自項目需要的前提下可以調整使用。
4.經OFTA和省電力局批準,補貼可少量用於供電網絡發展和業務拓展所需的調度、通信、自動化、計量、負荷管理、配電網、業務管理、專用車輛及其設施等。但是,這方面的支出不得超過補貼總額的4%。
5.補貼不得用於或提前支付行政辦公用房建設、非生產車輛購置及其他與電網管理和業務拓展無關的費用。
第三,補貼項目的管理
1.用專項補助資金建設的項目,應當納入基本建設計劃或者技術改造措施。項目立項和計劃管理應按照基本建設管理程序或技術改造管理程序的審批權限進行。
2、專項建設資金的項目劃分,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屬基本建設的按基本建設管理,技術改造措施的按技術改造管理;10千伏及以下項目為維護項目,按維護費辦法管理,不納入固定資產投資規模。
3.關於用專項補助資金施工的工程統計,業務上經國家統計局同意,由承擔輸變電工程的建設單位按工程進度進行統計,屬於基本建設和技術改造措施。支付補貼費用的用戶不應計入投資完成額。
4、地區補貼資金,原則上在本地區使用。但為了配合國家和地區重點項目的投產,OFTA可以在其管轄範圍內組織借款並定期歸還。
5、加強補貼管理,各級供電部門應設立專門賬戶管理補貼,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OFTA(省電力局)和各市(地)供電(電力局應指定壹個歸口部門統壹管理該項補貼。建立補貼收支、統計、報告和監督制度,按照各級管理權限,嚴格按照規定征收,嚴格控制使用範圍,未經批準,不得使用。違反規定的要追究責任。
6、各級供電部門的用電,應接受銀行和財政部門的監督,納入審計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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