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體來說,就是在合約達到漲跌幅限制之前,為合約設定壹個熔斷價格,使合約交易報價在壹段時間內只能在這個價格區間內交易的壹種機制。
2015,15,上交所、深交所、CICC正式發布指數熔斷相關規定。基準熔斷指數為滬深300指數,有5%和7%兩個門檻。10月2016 1日正式實施,10月2016 1日暫停。
為維護市場平穩運行,經中國證監會批準,上海證券交易所決定自2016 1.8起暫停實施《上海證券交易所交易規則》第四章第五節規定的“指數熔斷”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