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涉嫌內幕交易、操縱市場等違法違規行為;
(二)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規範性文件以及本所業務規則對證券交易的時間、數量和方式有限制的行為。
(三)可能影響證券交易價格或者交易量的異常交易行為;
(四)證券交易價格或者交易量明顯異常。
(五)交易所認為需要重點監控的其他事項。
6.2可能影響證券交易價格或交易量的異常交易行為包括:
(壹)在可能對證券交易價格產生重大影響的信息披露前,大量或者連續買賣相關證券;
(二)壹個或多個固定或疑似相關證券賬戶之間發生大量或頻繁的反向交易;
(3)對於壹個或多個固定或疑似關聯證券賬戶,大額申報、連續申報、密集申報或申報價格明顯偏離證券市場披露的最新交易價格;
(四)單獨或者串通,以漲跌幅限制的價格進行大額申報或者連續申報,使證券的交易價格達到或者維持漲跌幅限制;
(五)頻繁申報和撤銷申報,或者申報金額較大後撤銷申報,影響證券交易價格或者誤導其他投資者;
(六)在集合競價期間,以明顯高於前壹收盤價的價格申報買入後取消申報,然後申報賣出,或者以明顯低於前壹收盤價的價格申報賣出後取消申報,然後申報買入。
(七)壹段時間內對單壹證券產品進行大量連續交易。
(八)同壹證券賬戶、同壹會員或者同壹證券營業部的客戶進行大額或者頻繁的日內循環交易;
(九)高買低賣的大量或頻繁交易;
(十)在證券價格敏感期內,通過異常申報影響相關證券或其衍生品種的交易價格、結算價格或參考價值;
(十壹)單獨或者串通,在公開發布投資分析、預測或者建議之前,買賣相關證券,或者進行與其公開發布的投資分析、預測或者建議相違背的證券交易;
(十二)在綜合協議交易平臺上進行虛假或者其他擾亂市場秩序的申報;
(十三)交易所認為需要重點監控的其他異常交易行為。
6.3證券交易價格或交易量明顯異常的情況包括:
(壹)同壹證券營業部或者同壹地區的證券營業部集中大量買入或者賣出同壹證券。
(二)證券交易價格連續上漲或大幅下跌,明顯偏離同期相關指數的漲跌幅度,且上市公司無重大事項公告;
(三)交易所認為需要重點監控的其他異常交易情形。
6.4根據市場需要,本所可以與其他證券期貨交易所聯合調查6.2條第(十)項的發生情況。
6.5會員發現客戶證券交易出現6.1條所列重點監控事項之壹,可能嚴重影響證券交易秩序的,應當提醒並及時向交易所報告。
6.6本所可以對證券交易中的重點監控事項進行現場或非現場調查,會員、證券營業部和投資者應當予以配合。
6.7在現場或非現場調查中,本所可要求相關會員及其證券營業部和投資者及時、準確、完整地提供以下文件和資料:
(壹)投資者的開戶資料、授權委托書、資金賬戶及相關證券賬戶交易情況;
(二)相關證券賬戶或者資金賬戶的實際控制人和操作人情況、資金來源以及相關賬戶之間是否存在關聯關系的說明等。;
(三)證券交易重點監控項目的說明;
(四)與本所重點監控項目相關的其他材料。
6.8對於6.1條所列重點監控項目中的嚴重行為,本所可視情況采取以下措施:
(a)口頭或書面警告;
(2)預約談話;
(三)要求書面承諾;
(四)限制相關證券賬戶的交易。
(五)向中國證監會報告。
對第(四)項措施有異議的,可在收到相關措施實施通知之日起15日內向交易所申請復核。審查期間不會停止實施這項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