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大股東或特定股東通過集中競價方式減持的,在任何連續90個自然日內,減持股份總數不超過公司股份總數的1%。
2.股東通過集中競價交易方式減持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股份的,除符合前款規定外,減持數量不得超過其在股份有限轉讓期限屆滿後兩個月內所持有的非公開發行股份的50%。
3.大股東或者特定股東減持股份采取大宗交易方式的,在任何連續90個自然日內減持股份總數不得超過公司股份總數的2%,前款交易的受讓方在受讓後6個月內不得轉讓其轉讓的股份。
上市公司大股東不得減持股份:
(壹)上市公司或者主要股東涉嫌證券期貨違法犯罪,被中國證監會或者司法機關立案偵查,行政處罰決定或者刑事判決作出後未滿六個月的;
(二)主要股東因違反證券交易所業務規則被證券交易所公開譴責未滿三個月;
(三)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範性文件和本所業務規則規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