操縱證券期貨交易價格罪,是指利用其資金、信息等優勢或者濫用職權影響證券期貨交易價格,制造證券期貨市場假象,誘導或者致使投資者在不明真相的情況下做出證券期貨投資決策,擾亂證券期貨市場秩序的行為。
操縱證券、期貨交易價格,獲取不正當利益或者轉移風險,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操縱證券期貨交易價格罪屬於情節犯,即以“情節嚴重”作為其成立的必要構成要件。如果行為人客觀上操縱證券期貨交易價格,主觀上確實出於直接故意,但全案情節未達到嚴重程度,其行為不構成犯罪,僅屬於證券期貨市場壹般違法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