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當年利率超過24%(每月2分)但不超過36%(每月3分)時。
(1)如果債務人已經向債權人支付了24%-36%的利息,但在訴訟中要求債權人返還,法院不會支持債務人的請求,這相當於法院認可了實際支付的利息;
(2)如果債務人未向債權人支付24%-36%的利息,債權人在訴訟中要求債務人支付的,法院不會支持債權人的請求,相當於不承認未支付的利息;
3、超過36%(月息3分)的利息部分不合法,法院應認定無效。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
第二十六條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未超過年利率24%,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借款人與借款人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36%,超過部分的利息約定無效。借款人請求貸款人返還已支付的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三十壹條借款人未約定利息而自願支付利息或者違約金的,或者利息或者違約金超過約定利率,且未損害國家、集體和第三人利益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借款人請求返還超過年利率36%的利息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