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主債務履行期屆滿,意味著債務人償還貸款本息的最後期限已到。履行期屆滿後債務人仍不履行主債務的,保證人應當承擔保證責任。
3.債權人(銀行)有權在主債務到期之日起兩年內隨時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兩年內債權人未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責任消滅。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壹條第三人提供擔保,債權人未經其書面同意,允許債務人轉讓全部或者部分債務的,保證人不再承擔相應的保證責任。
第三百九十二條有擔保的債權既有物又有其他物擔保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當事人約定實現擔保權的,債權人應當按照約定實現債權;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債務人自己提供物的擔保的,債權人應當就物的擔保優先實現債權;第三人提供財產擔保的,債權人可以就該財產擔保實現債權,也可以要求保證人承擔擔保責任。提供擔保的第三人承擔擔保責任後,有權向債務人追償。
第393條有下列情形之壹者,擔保物權消滅:
(壹)主債權消滅。
(2)擔保權益的實現;
(3)債權人放棄擔保權益。
(四)法律規定的擔保物權消滅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