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制度(準則)對開發項目貨款利息規定的變動為了適應房地產開發經營業務發展的需要,進壹步規範房地產開發企業財務行為,加強房地產開發企業財務管理,《財政部關於執行具體會計準則和《股份有限公司會計制度〉有關會計問題解答》(財會寧[1998166號)第七條規定:從事房地產開發業務的公司,為開發房地產而借入的資金所發生的借款費用,在開發產品完工之前,計入開發成本:在開發產品完工之後,計入當期損益。
壹般來說,在計算土地增值稅時,對利息支出的扣除,稅法采取了比較寬松的處理方法:
如果是能按轉讓房地產項目計算分攤利息並提供金融機構證明的,那麽房地產開發費用=(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房地產開發成本金額)X扣除比例(5%以下)+允許扣除的利息費用。
如果是不能按轉讓房地產項目計算分攤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機構證明的,那麽房地產開發費用=(取得土地使用權支付的金額十房地產開發成本金額)X扣除比例(10%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