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65 438+04 14 10月9日,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聯合發布《關於發展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業務的通知》,調整了辦理貸款的條件、貸款額度、相關項目收費以及異地互認的規定。保山本地寶會持續關註保山公積金新政的最新消息,大家可以持續關註。
貸款條件變化新政(已實施)
改革前:申請公積金貸款前,借款人應在寶山連續繳存住房公積金12個月以上。
目前:借款人在申請公積金貸款前,已正常繳存住房公積金六個月以上(含)。
異地互認:職工可憑就業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繳存證明,向戶籍所在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申請個人住房貸款。
保山市已正式實施新政策的內容。詳情如下:
1,在本市購買、建造、翻建或者大修自住住房,按照規定正常繳存住房公積金。
2.有城鎮常住戶口和有效身份證件;
3.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4、信用良好,具有償還貸款本息的能力;
5.在中心連續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6個月以上(含)且繼續正常繳存的職工(異地繳存住房公積金且在保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繳存不滿6個月的,已將異地繳存的住房公積金余額轉入中心的,繳存時間可根據原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繳存證明計算);
6、用30%以上的自有資金購建自住住房;
7.借款人單身或配偶無穩定收入的,需尋找收入穩定的還款對象為其提供擔保;
8.中心規定的其他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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