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債券是政府、企業、銀行等債務人為籌集資金,按照法定程序發行並向債權人承諾於指定日期還本付息的有價證券。
2、 債券是壹種金融契約,是政府、金融機構、工商企業等直接向社會借債籌借資金時,向投資者發行,同時承諾按壹定利率支付利息並按約定條件償還本金的債權債務憑證。債券的本質是債的證明書,具有法律效力。債券購買者或投資者與發行者之間是壹種債權債務關系,債券發行人即債務人,投資者(債券購買者)即債權人。
3、 債券是壹種有價證券。由於債券的利息通常是事先確定的,所以債券是固定利息證券(定息證券)的壹種。在金融市場發達的國家和地區,債券可以上市流通
:發行金融債券的意義
發行金融債券有利於提高金融機構資產負債管理能力,化解金融風險 目前我國商業銀行等存款類金融機構資產負債期限結構錯配現象非常嚴重,金融機構缺乏主動負債工具,資產負債管理能力普遍較弱,這在相當程度上制約了金融機構的經營主動性和風險承擔能力。雖然發行次級債券為商業銀行補充附屬資本提供了壹條途徑,但難以作為經常性大規模融資渠道。從國際經驗來看發行金融債券可以作為長期穩定的資金來源,能有效解決資產負債期限結構錯配問題,同時還可以成為主動負債工具,改變我國商業銀行存款占絕對比重的被動負債局面,化解金融風險。